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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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荷、西統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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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郭懷一起義事件
1. 荷蘭人來臺
2. 荷蘭人治臺
3. 荷蘭人的教化
4. 荷蘭稅務
5. 濱田彌兵衛事件
6. 郭懷一起義事件
7. 荷蘭海外貿易
8. 荷蘭人離臺
8. 荷蘭人離臺
第二章 荷、西統治時期 =========== 荷蘭據臺前,臺灣本是日本人和旅日華僑,與中國商賈等,會同交易的場所,其中最大勢力為李旦。明天啟4年初(1624)派其義子,由日本來臺擔任通譯。次年,李旦病逝日本平戶,臺海霸權幾乎落入,亦官亦盜福建把總俞咨臯手中。鄭芝龍開始召集李旦舊屬,迨至天啟7年(1627)擁船700艘,並攻打俞咨臯所據的廈門。並以俞咨臯經驗,自願就撫於明朝,發展亦官亦盜的海上勢力,當時明朝又禁止漳州人販海,故鄭芝龍成為據臺荷人,必與之貿易對象。荷蘭人於是利用邀請鄭芝龍,參觀荷艦機會,脅迫與之簽訂「自由貿易協議」。雙方約定每年互相提供所需生絲、砂糖和胡椒等物。 但此貿易,後來卻為鄭芝龍叛反部屬李魁奇破壞。鄭芝龍戰敗,而李魁奇對荷蘭人索貨高價,逼得荷蘭人於崇禎3年(1630)回頭與鄭芝龍另一叛反部屬鍾斌合作,打敗李魁奇。而鍾斌所訂的貿易協定,又不為荷蘭人滿意。不久,鍾斌又為鄭芝龍所敗。於是開始彼此間短暫的貿易。不料不久,明朝又有山寇鍾凌秀、海盜劉香等崛起,使明朝於崇禎5年(1632)又頒佈「禁海令」。 鄭芝龍因此無法與之貿易,引起荷蘭人不滿,開始巡弋中國沿海,採取海盜式報復手段。崇禎6年(1633),臺灣長官布德曼(Putmans)結合海盜劉香攻打廈門,不料卻為鄭芝龍所敗。劉香南竄,布德曼逃回臺灣,準備再次征戰時,由於鄭芝龍派人來臺提議媾和,加上大員(安平)建設日佳,中國商船駛入大員者多,取代荷蘭人原須駛向廈門貿易的需要。加上明朝堅決海禁的意念,逐漸為荷人所理解。所以劉香再來邀約,前往攻打廈門時,為荷蘭人婉拒。不料劉香因而不滿,反佔打狗(高雄)並攻熱蘭遮城,但為荷人所敗而離去。此事件使荷蘭人覺悟到,培養中國海盜的不智,於是專心經營以大員為主的海外貿易。 崇禎8年(1635),鄭芝龍滅劉香後,成為臺海最大霸權,開始與荷蘭人交易,互相約定保護掛有對方旗幟的船隻。鄭芝龍因此控制了中國對外貿易,也私自課徵進出口稅。崇禎11年(1638),明朝又採傳元初的建議,開放海禁,臺海貿易突然興盛,其貿易的景況,一度曾使荷蘭資金的調度產生因難,由此可知,當時貿易之興盛。 臺海貿易的內容,主要是日本與歐州運來的銀,以及南洋運來的香料等銷往中國。 而中國生產的生絲、瓷器和黃金,則反向運往日本和南洋。加上臺灣自產的鹿皮和砂糖運往日本,而制造火藥的琉璜,則銷往一些戰亂的地區,如中國和柬埔塞等國家。這些都帶來荷蘭人巨大的利益。直到崇禎12年(1639)日本幕府禁止天主教,也禁止信奉天主教的葡萄牙船到日本,並鼓勵日本船與中國直接貿易,這些都曾損及以基督教為信仰,當時臺灣荷蘭人的部份貿易。不久,中國內戰急轉直下,隆武2年(1646)鄭芝龍降清,繼起的鄭成功成為反清力量,為維持其龐大軍餉,更需以強大力量維持臺海的安全,並壟斷所有中國對外貿易。故以廈門為據點,開始與臺灣、巴達維亞(印尼)、日本、暹羅(泰國)、廣南(越南)和馬尼拉(菲律賓)直接貿易。 由於鄭成功採直接貿易方式,很容易與荷蘭人產生貿易衝突,永曆10年(1656)荷蘭因拒絕鄭成功,制栽馬尼拉所下的禁令,同時也遭制栽。直到永曆12年(1658)臺灣長官揆一(Frederick Coyet)派通譯何斌,向鄭成功保證,不再妨害鄭成功船隻在東南亞的航行,雙方才開始復航貿易,使該年荷蘭收入大為增加。可惜好景不常,不久後,鄭成功北伐失敗,在中國大陸附近急忙尋找反攻的腹地,富有的臺灣遂成為目標,造成荷蘭人所以離臺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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