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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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明鄭統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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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鄭來臺與反攻大陸
1. 明鄭據臺始末
2. 明鄭來臺與反攻大陸
3. 臺灣的經營
4. 鄭經時的臺灣
5. 理番制度
6. 鄭經東征
7. 對外關係
8. 明鄭降清
4. 鄭經時的臺灣
第四章 明鄭統治時期 ========== 鄭成功經略臺灣,先以屯糧為主。因當初攻臺,聽從何斌建議,以為一到臺灣,即可解決糧荒,故攻臺時僅備少量糧食,及至澎湖行糧已盡,搜括無所得。不得已當晚冒雨起行。幸得天祐孤忠,原必經熱蘭遮城下的鄭軍,卻因鹿耳門海水突然暴漲,得以順利繞過熱蘭遮城,從北線尾和老灣之間攻入大員(安平)。但所得糧食也僅夠半月。因欠糧,雖親自視察平埔族各社,所得仍少,與當時何斌所述不同。不得已,從圍城撥出兵力,立刻實施寓兵於農的「屯兵」政策。故在6月初一面攻臺,一面劃分行政區域,以赤崁為東都明京,設承天府。另於南北兩處,設天興及萬年兩縣,且將臺灣城改為安平鎮。並以贊成攻臺的楊朝棟為首任府尹。並於6月14日,宣佈了8條「撫臺」令諭,其內容如下: \---------------------------------
一、 天府安平鎮,本藩暫建都於此,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家眷暫住於此。隨人多少圈地,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取一時之利。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二、 各處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隨意選擇創置莊屋,盡其力量,永為世業;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三、 本藩閱覽形勢,建都之處,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設立衙門,亦准圈地創置莊屋,永為世業;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四、 文武各官圈地之處,所有山林及陂地,具圖來獻,本藩薄定賦稅,便屬其人掌管;須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竭澤而漁聯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五、 各鎮及大小將領官兵派撥汍地,准就彼處擇地起蓋房屋,開闢田地,盡其力量,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六、 各鎮及大小將領派撥汍地,其處有山林陂地,具啟報聞,本藩即行給賞;須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竭澤而漁聯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七、 沿海各澳,除現在有網位、罟位,本藩委官徵稅外,其餘分與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前去照管,不許混取,以候定賦稅。 八、 文武各官開墾田地,必先赴本藩報明畝數而後開墾。至於百姓必開畝數報明承天府,方准開墾。如有先墾而後報,及少報而墾多者,察出定將田地沒官,仍行從重究處。
\--------------------------------- 以上令諭,主要係因應需要,撥發土地予文武各官及各鎮大小將領官兵以獎勵生產,充足稅賦為目的。 其中有 4條,列明所有文武官員,及各鎮大小將領官兵,在自由圈地時「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表面看來這像是為保護當地平埔族及百姓。事實上,鄭成功來臺即無視當地平埔族土地,以「屯兵」需要將土地交予文武各官,及各鎮大小將領官兵。而令諭內容,表面除安撫平埔族外,主要也是保護鄭成功由荷蘭人手中接收過來龐大的「王田」利益。設使不下此令而讓官兵搶耕「王田」,對鄭成功的損失將不可估計。 鄭成功到臺後,亦知部下多海盜,若不嚴法,臺灣不足為治,他曾言:「子產治鄭,孔明治蜀,皆以嚴從事。況立國之初,不加一番整頓則流弊不可勝言也。」為示決心,入臺不久,即以搶掠百姓,監匿米粟,斬殺宣毅後鎮吳豪,綑革右虎衛陳蟒。後又以小斗散糧,殺承天府尹楊朝棟一家,又殺萬年縣知縣祝敬,將其家屬發配功臣為奴。至此人心惶懼,立法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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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兵於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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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當時赤崁一帶佈滿平埔族。因鑑於過去郭懷一,抗荷事件失敗,乃因平埔族出兵助荷。故一面攻城,一面採懷柔政策,招降平埔族,賜以禮物。楊英在《從征實錄》中,有如下描述:「各近社土番頭目,俱來迎附,如新善、開恩等里,藩令厚宴,並賜正副土官袍帽靴帶。由是南北土社,聞風歸附者接踵而至,各按例宴賜之,土社悉平懷服。」 平埔族也鑑於鄭成功人海戰術的強大,因而敢對荷蘭人宣戰。為避免傷亡,除少部份抗鄭外其餘皆降。因此鄭成功的「屯兵」政策,可說在毫無抵抗下實施。其「屯田」概可分為4種:「官田」分兩種,鄭成功接收荷蘭人過去移民所耕的「官佃田」又稱「王田」,以及授予文武官員的「文武官田」二種。「王田」部份皆屬水田,由鄭氏家族提供疏圳、耕牛、農具及籽種等給官佃,等收成後,官佃每甲再按上則田18石、中則田15.6石、下則田10.2石繳給鄭氏家族。 清代首任諸羅知縣季麟光,曾批評明鄭時,官田稅之重幾為全國之冠,他說: 「
海外之田,內地不同;內地之田多係腴壤,為民間世守之業。臺灣水田少而旱田多,砂鹵之地其力淺薄。 ……況(全國)田租之最重者,莫如蘇、松等府,每畝輸納 1斗 5、6升至 2斗止矣。 今(臺灣)田園1甲計 10畝,徵粟7石、 8石;折米而計之,每畝至 4斗、 3斗 5、6升矣。民力幾何?堪此重徵乎? ……況官佃之田園,盡屬水田,每歲可收粟50餘石,鄭氏徵至 18石、16石,又使之辦糖、蔴、荳、草、油、竹之供(稅)。 文武官田園,皆陸地荒埔,有雨則收,無雨則歉;所招佃丁,去留無定;故當日歲徵粟12萬有餘。
」(二六二106頁) 清初賦稅本就嚴苛,從季麟光的形容可知臺灣田稅之重,尚為中國各地最重稅的蘇、松等府的3倍有餘。況蘇、松等府土地豐腴,不似臺灣淺薄。而明鄭徵稅更重,又比清初稅賦更重有2到3倍之多。若要形容當時稅收,用「暴虐苛政」形容並不為過。 「文武官田」雖為荒埔地,給明朝王親國戚耕耘,仍需納賦,如明寧靜王朱術桂,在高雄竹滬一帶開發數10甲地,鄭氏「從而徵其田賦,悉索募應」(三六93頁),上則田徵粟3石6斗,中則田3石1斗2升,下則田2石4升。上則園每甲徵粟2石4升,中則園1石6斗6升,下則園1石8升。而佃農除繳交上述田賦外,須另給一定比例予這些文武官員,故稱為「私田」,係承租給佃農耕種的,又稱「租田」。「營盤田」,則是給派駐各地的兵丁屯墾的田。 鄭成功實施屯兵制曾言:
「今臺灣乃開創之地,雖僻處海濱,安敢忘戰。 暫爾散兵留勇衛、侍衛兩旅以守安平鎮承天二處,其餘諸鎮,按鎮分地,按地開荒。日以什一者瞭望(十分之一守望)。 相連接應,輪流選更,是無閑丁,而無逸民。插竹為社,斬茅為屋,圍生牛教之以犁,使野無曠土,而軍有餘糧。 其火丁(伙夫)則無貼田,如正丁出伍,貼田補入(以田補貼收入)可也。 ……三年開墾,然後定其上中下則,以立賦稅。但此三年內收成者,借十分之三以供正用(供稅)。 農隙則訓以武事,有警則荷戈以戰,無事則負襄以耕,寓兵於農之意如此。」
(二六三206頁)
營盤田只有「正丁」才有,所謂「火丁」是沒有的。而其家屬除非役殁,或退役出伍,其家屬才可繼承。 前 3年給錢開墾,收成 3/10借為稅用。而營盤田可以繼承,「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都可以。 而為保護承天府,在有限的兵力下,這些田也僅能散在大員(安平)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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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稅苛政
** 明鄭稅賦最不合理的乃是抽田賦稅,以及抽各種農漁作物稅外,又抽很重的「丁稅」。 季麟光也批評說:「大江左右(長江一帶)田稅既重,丁稅不過1錢;且有一家數口,而報一丁;或按田2、30畝,而起一丁,未有計口而盡稅如臺灣者;未有每丁重至4錢8分如臺灣者也。今既多其粟額,而又重其徵稅;較之鄭氏已減,較之內地則實難。」(二六二106頁) 從上面稅則看,明鄭的稅賦不只比後來的清朝多,且比早期荷蘭統治時,抽的稅更重,不只田賦抽稅至1/3以上,而「丁稅」也從荷蘭時代的2錢,提高到「不分主客,計口計丁,每一丁,年徵銀6錢。」連小孩也計算在內。至於平埔族的稅賦,則更重,分為兩種。既徵「丁口米」,又徵集體的「社餉」。《臺灣府志》記載: 「種地之番,鄭不分男婦(女),概徵丁米。識番字者,呼為教冊番,每丁歲徵粟1石;壯番1石7斗,少壯番1石3斗;番婦亦每口1石3斗」。 至於「社餉」,則沿荷蘭之制,各社由商人喊價,包辨其所有買賣,包括狩獵物的買賣等。明鄭稅餉既重,項目也繁多,所謂「百百稅」。乾隆17年(1752)魯鼎梅輯《重修臺灣縣志》,亦稱:「按厝餉、磨餉,俱始於偽鄭。」(二六四120頁) 其中最不合理的,則爲水餉雜稅。《臺灣通志》曾批評說:「水餉雜稅之徵多屬鄭氏竊據時苛政,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諸稅。夫船出入於港,而罟、罾、縺、蠔則取魚蝦牡蠣於港者也。乃既稅其船又稅其罟、罾、縺、蠔,且稅其港;蓋一港而三其稅焉!嗟此蠏蛤蚩蚩,有不望洋而興歎,相戒而裹足哉。」(二六五249頁)可見明鄭苛政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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