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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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日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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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治時的臺灣經濟
1. 日本明治維新
1-1 中日甲午戰爭
1-2 日軍來台
2. 日本治台初期
2-1 臺灣鐵路改建
2-2 日本早期在台教育
2-3 臺灣人抗日
2-4 日本在台徵兵
2-5 腐敗的日本官僚
3. 武官總督治台初期
3-1 三大調查
3-2 臺灣衛生整治
3-3 臺灣都市計劃
3-4 臺灣醫療設施
3-5 臺灣鐵、公路建設
3-6 臺灣港口建設
3-7 臺灣鴉片的禁絕
3-8 日俄戰爭後的臺灣
3-9 臺灣理番總督
3-10 禁絕臺灣舊習俗
4. 日治時的臺灣經濟
4-1 鼓勵日本獨佔企業
4-2 臺灣土地漲價
4-3 早期糖業史
4-4 西來庵事件
4-5 日治中期的建設
4-6 嘉南大圳
4-7 第一次大戰後的臺灣
4-8 歐洲經濟不景氣
5. 日本文官總督與民主運動
5-1 臺灣教育改進
5-2 臺灣醫學教育
5-3 廢除六三法案、臺灣啟發會
5-4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5-5 臺灣文化協會
5-6 治警事件
6. 臺灣社會運動
6-1 臺灣農民問題
6-2 日本退官佔地事件
6-3 臺灣農民組合
6-4 臺灣民報
6-5 日本金融風暴
6-6 東方會議
6-7 霧社事件
7. 臺灣民主運動
7-1 臺灣民眾黨
7-2 滿洲開發
7-3 軍人干政
7-4 臺灣拓殖殊式會社
8. 臺灣民主運動尾聲
8-1 民眾黨分裂
8-2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
9. 臺灣文化與藝術
9-1 臺灣音樂
9-2 臺灣新戲劇
9-3 臺灣新文學
9-4 臺灣美術
10. 日本統治尾聲
10-1 日本軍國主義
10-2 第二次世界大戰
10-3 臺灣的工業
10-4 工業蛻變時期
10-5 臺灣軍需工業
10-6 臺灣皇民化運動
10-7 臺灣徵兵制度
4-2 臺灣土地漲價
第六章 日治時期 ======== 同時也為全面掌控臺灣的財政,不落入臺灣人手中。在大正元年(
1912
)2月,由總督府公佈《府令第 16號》,規定「本島人、清國人或只有本島人和清國人參加設立的團體,其商號不得使用『會社』的名字,違者罰款200圓。」 換言之,臺灣人不得自行設立公司,都需要有日本人參與方可。 使得原本臺灣人可自主設立的公司因此減少,都被吸納到日本資本去了。 若比較公佈此令前 1年的臺灣會社,雖由 58社成長至 96社。但以臺灣資本成立的合資會社,其資本卻減少 1倍。 這是日本有計劃拼吞本土企業的證據(二二 44頁)。這種不平等法令,直到大正 12年(
1923
)田健次郎總督在台實施同化政策,將日本施行的「民法」在台實施,臺灣人單獨設立公司方獲允許。 而對於生產米、糖的耕地,日本雖說在明治 37年(
1904
)已完成平地的土地調查,並收購大租權,開始為增加生產量作更細的土地劃分。該年並為防止土地兼併,施行地租改正等加重地主的負擔。事實上,日治時期對於全島山林、人口、土地等的調查,則遲至大正3年(
1914
)方才陸續完成。適巧,就在大正 3年(
1914
),歐洲發生第1次世界大戰,因砂糖主要生產國德、奧處於戰火旋渦中,故砂糖價格高漲。日本人趁火打劫,為獲巨利,於是設法開始在台收購土地生產甘庶。同時利用歐戰,歐美無暇顧及東南亞市場機會,在當時行政長官下村宏的主導下,成立「南洋協會」,將日本商品大量輸入亞洲。並為因應南洋的橡膠和馬尼拉的麻價格大漲,日本透過鈴木和三井等企業,開始在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建立進軍南洋的貿易據點。 大正8年(1919)3月,並鼓勵臺灣商人板橋林本源家族的後代,林熊徵與華僑郭春秧合組「華南銀行」,開始與南洋貿易。 可以說由於日本政府的努力,與南洋的貿易從大正元年(
1912
)的 100萬元成長到大正 9年(
1920
)的 1,800萬元,增加了 18倍,其中尤以爪哇島的貿易成長最大(二三3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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