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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臺灣教育改進

日本統治臺灣,其中最被詬病的則是臺灣的教育問題。臺灣教育,在清末除部份私塾,就是義學,但其量仍難與人口數相比。何況願就學的人亦極少,使得日本領台之初,全島幾乎有95%以上的人口為文盲。故為全面教育臺灣下一代,明治 28年(1895)就在台北創設「芝山巖學堂」,主要係配合地方行政需要,以教導日語為主的臨時性學堂。次年,再以國家事業,在全台各地設置「國語學校」,訓練本地人當通譯或公家之差役。並設有15所「國語傳習所」,開始對臺灣人施行以日語為主的小學教育。

這個「國語傳習所」,直到後藤新平來台,總計就有 52所。明治 32年(1899)為配合後藤長官在全台各地設置學校政策,全部改名為「公學校」,為臺灣人提供六年的小學教育,而日本小孩因語言程度不同,另設立「小學校」,供其就讀。而「國語學校」,則是為配合日本人來台建設而有的學校,因此可分為師範部、國語部及實業部等3部份。師範部為培養「公學校」師資的學校;國語部則為教授日語而有的普通中學;實業部則為配合日本在台建設,像農業、電信及鐵路等技術指導而設的學校。

日本早期所設的這個實業部,雖於明治 39年(1906)停止招生。但該部在明治 32年(1899)以招收臺灣人為主的的臺灣總督府醫學院,卻成為大正 8年(1919)以前,臺灣最高等的學府。臺灣雖有公學校,但仍缺乏中學教育。為呼應臺灣人需求,林獻堂於是在大正 3年(1914),利用其母親80歲壽辰名義,號召募款設立「私立台中中學」,且在辜顯榮、吳德功等的支持下,才得總督府有條件的應允。也就是說這所在大正 4年(1915)2月,由臺灣民間募資成立的台中中學,須以公立名義才准成立。雖然該校在學制上比日本5年學制少1年,但已難能可貴,成為當時臺灣人唯一的中學。


第1次世界大戰帶來資本主義浪潮,經濟快速發展帶來教育普及和技術提昇。
因應此需求明石總督在大正 8年(1919)公佈「新教育令」,為培養更多師資,廢除國語學校師範部改設台北和台南兩所師範學校。將台中中學改稱台中高等普通學校,增設台北女子高等普通學校。同時創立日台人分別就讀的各種實業學校。至於專門學校,除將臺灣總督府學校改為醫學專門學校,另設置給臺灣人就讀的農業及商業專門學校。


日本治台直到田健治郎就任總督為止,臺灣教育仍採日、台人分別教育的方式。主要原因,乃源於後藤新平以「無方針為方針」政策。唯恐採取強制的變革,會引起臺灣人反抗。對於臺灣舊習慣事,像生活習慣和語言,也不採取強制手法。對公學校的日語更不強求。因此以日語為競爭的升學政策,臺灣人自然無法與日本人相比。日、台人分別教育,對臺灣人的教育因此較有保障。


然而到了田健治郎任總督,強調臺灣為日本領土延伸。臺灣人應同化為日本人。因應教育也要求日台人共學制度。為此,他在大正 11年(1922)頒佈「臺灣教育令」,規定以日語能力決定進入小學校。日語能力較差者,只能進入公學校(七七 152頁)。對此他曾自豪說:「對於教育,現在已不再有內地人、本島人及蕃人之差別,完全撤銷種族的畛域,誠為本島教育未曾有之革新。」(二一58頁)


事實上,日本人對臺灣的教育可謂是殖民地教育,直到大正 11年(1922),田健總督在台發起日台共學制度為止,日人在台統治已歷27年。截至當時,臺灣教育除因勞動力需要,在各地設置的公學校外。其餘較高等的學校,像公立台中中學,也是在台人自行募款下成立的學校,其餘就沒有中學。而專門學校,雖說大正 8年(1919)時,除原有總督府醫學校,南北 2所師範學校,以及專收臺灣人的農業和商業學校。但好景不常,這些學校都因田健總督實施日台共學制度,使得原來可教育臺灣人的學校,反在競爭能力不如日本人的情況下,反成為專為日本人設置的教育場所。像大正 10年(1921)當時設置的醫學校,臺灣學生有343人,但到大正 15年(1926)反減為 168人。

而高等農業學校,則從 118人減為只賸7人。至於師範學校,也從該年的 1,500多人,減少至 1,000人左右(二一61頁)。這種怪異現象,可說完全出乎日本人的意料之外。而總督府對於臺灣教育,常因顧慮臺灣人造反而有不公,則是事實。因此高等教育臺灣人在本地只能念醫、農、工、商等技術科系,對於法律、政治、經濟等學科,則須到日本或到廈門、上海、北京等地留學方能學到,這就是大正 11年(1922)當時日本留學生所以有 1400多人,而到中國留學則約有 500人的原因(二二13頁)。


而以日本施行多年的國民義務教育言,亦是非常不公。如果臺灣是日本的延伸,就應將施行於全日本的義務教育,也施行於臺灣才是,但日本政府卻不如此,總督府一再以經費不足為理由而拖延。昭和 3年(1928),甫才成立1年的臺灣民眾黨,在該黨大會中,就一再向日本政府請願:
「教育普及為國家之一大義務,臺灣應向日本內地看齊,實施義務教育實為島民多年之熱望,然而政府一直僅以財政上之理由不實施。反以教育普及程度低劣為理由,拒絕實施地方自治及伸張臺灣人之權利,實為一大憾事。……何況由官吏加俸之廢止及行政財政之整理,籌措1,200萬圓程度之財源乃係輕而易舉者。即每年貢獻中央政府之京糖消費稅,只須退還三分之一便可支付義務教育費而有餘。」(二一445頁)


昭和 4年(1929)民眾黨在新竹召開第3次黨員大會,又以當時臺灣人的年平均收入,來諷刺日本人對台實施義務教育不是不能,而是不願意。該大會報告說:「美國人年所得為224圓,而臺灣所得亦有 140圓。」(二一  468頁)雖然收入僅為美國6成多,但在當時卻高過其他許多歐洲國家。但有這些收入仍未能讓臺灣人享受義務教育,這就是當時學齡兒童的就學率只有  29%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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