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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御用司法工具

中國歷史的驕傲不在司法,宋朝包拯又名包青天,說明中國自古司法貪腐,難得出清官,所以千百年流傳。
而台灣人對司法看法不同,台灣人相信司法源自日本統治,日本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是位清官,無奈遇到高等法院院長高野孟矩,他對日本官員收受一瓶清酒,會以收賄罪窮追不已。他舉發許多日本人在台不公冤案,執行司法雷厲風行,逼得日本民政長官水野遵下台,日本官員頭疼不已,紛紛以拒絕來台就職逼他下台,最後日本以違憲逼他下台,沒想到一下台,許多支持他的地方法院院長、法官也跟著下台,日本司法公正性,得到台灣人認同。

然而國民黨來到台灣,就利用台灣人信任司法,玩弄司法。不只兩蔣時期白色恐佈,許多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匪碟案,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案例,使得台灣人失去對法院信任。法院成為政治工具,國民黨秘書長許水德為選勝,鼓勵賄選,還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道盡台灣法院是政治工具事實。
國民黨體制下不公的法院和檢察署,卻握有很大權利,有人戲稱:「一個檢察官和法官比整個監察院還大」。
監察委員雖是立法院選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機構,對貪凟官員只能彈刻和糾正,若行政單位不受理也只能徒嘆奈何,2009年9月監察院對台北市大巨蛋案提出39項糾正,台北市郝龍斌無視糾正,繼續執行與遠雄簽約。

後來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台成立廉政委員會,將大巨蛋調查成冊準備送檢調,結果台北市政風處以沒讓弊案當事人前市長馬英九和郝龍斌當面澄清,有違公允拒送。此案是何時送檢調卡在政風處。
大巨蛋案若送檢調,只要有個檢察官出面受理偵辦,若獲起訴才能被認貪瀆嫌移送法院,至於是否有罪則須法官認定才算。

台灣法院權利之大超乎異常,憲法規定:「法院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又說: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置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依據法律,是指依據民刑事等法律,或是指「法官法」辦案,若是依據「法官法」,以國民黨立法院多數,操控法官法條文,就可輕易操控法官和檢察官,法院儼然現代版皇帝,即使亂判、誤判「官官相護」也可不受懲治,何況司法在極權統治下,本是整肅異己工具,「法官法」涉及政治利益,修改法官法條文,有利馬英九獨裁,司法院1988年推動的法官法,經過修改,終於在2010年9月通過。
 

偽裝公平正義
馬英九上台偽裝正義天使,2009年3月31日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二公約施行法。
台灣在1967年曾簽署這兩項公約,後因退出聯合國不再實施。直到陳水扁上台,推動「人權立國」目標,才在立法院重新提出「兩公約施行法」,無奈遭在野國民黨杯葛。直到馬英九上台才在立法院通過實施。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佳范教授,接受美國之音採訪表示,這是台灣人權發展朝國際標準前進的重要一步,將為提升台灣整體人權保障帶來根本性的影響。林佳范說:「兩公約的通過絕對是歷史上很重要的一刻,因為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在聯合國人權保障的體制下,台灣對自己的民主化經驗引以為傲,現在能夠把兩公約國內法化,絕對是歷史上很重要的一刻。」

然而事實真如林教授形容的那麼好嗎?未必如此,倒是可以說兩公約只是馬英九對外一項估名釣譽工具。台灣自稱參與兩公約國家,對外爭取自由國家形象,對內則是處處設立障礙干涉兩公約。2009年馬英九為了向世界宣示要把「街頭還給人民」。另一方面,行政院和立法院也積極針對集會遊行修法。行政院提出的條文,雖然取消了集會遊行的刑事刑罰,卻加重行政罰則,加入禁制區內解散命令,同時在強制報備制上增添內容,「兩面手法」比過去集會更是陰險,綁手綁腳。

另外馬英九也改善受刑人的人權。原本台灣的律師在看守所接見羈押被告時,依法可以被監聽、錄音。使得受刑人會見律師時,都不敢說出真話。
這個現象經大法官會議,2009年 1月 23日作出釋字第654號解釋,判定違憲,必須從該年5月1日起失效。

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
「在大法官會議做出看守所監聽違憲的裁決之前,甚至還有判決直接就拿看守所的監聽錄音帶內容作為有罪的證據,
我們覺得這真的非常不可思議,這樣所有的被告和律師都不敢實話實說,辯護制度形同具文,律師要如何協助被告呢?」

台灣獄政要改善的很多,基本上不把受刑人當人看待,2015年高雄發生劫囚案,死了六個受刑人,事後政府的處理,好像死了六隻螞蟻,政府並不把每個受刑人當人看待,好像他們死了活該,這是台灣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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