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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三年官二年滿

雍正治台,原則仍是秉持康熙「以番制漢」政策,繼續防堵流民北上。雖有嚴格的禁令,仍無法禁止流民越界開墾的事實。
不僅如此,這些流民漢化已近百年,更是令「三年官二年滿」更換不迭的官員,往往以為是漢人。

「三年官二年滿」是臺灣初入清朝版圖時,清朝官吏害怕臺灣瘴癘不敢赴任,而採施琅建議以「其防守總兵、副、參、遊等官,定以三年或二年轉陞內地,無致久任,永為成例。」
原是武官定例,後來也使用於文官,規定只要來台 3年就可返任。
但此權宜作法等到許多官員接到派任,卻往往拖延來台時間,或等任期快滿就又藉故先行離台。
故有「三年官二年滿」之說。

這些官員由於任期短,實際並不瞭解臺灣,等稍了解即要離去,對臺灣治績實無助益。雍正7年(1729)閩浙總督滿保曾上書條奏:「請將三年任滿之員,再行加銜留任三年」之議(二七三5頁)。但雍正皇帝以任期過久,其父母妻子隔越重洋,難免內顧之慮而未准。但這些短暫來台官員,因未究臺灣漢化現象,故到統治後期,常有流民即移民之誤解。像雍正2年(1724)諸羅知縣周鍾瑄編輯《諸羅縣志‧風俗志》時就有此誤:
「番社歲久或以為不利,更擇地而立新社以居(輪耕)。將立社,先除草栽竹,開附近草地為田園。
竹既茂,乃伐木誅茅。室成而徙,醉舞酣歌,互相勞苦。先時,舊社多棄置為穢墟,近者以鬻之漢人。」
(九三162頁)
雍正 10年(1732)大學士顎爾泰也因此奏稱:「臺地開墾承佃、雇工貿易均係閩粵人士,不啻數十萬之眾。」(二七八121頁)對當時臺灣執行「以番制漢」吏治,表現出十分不放心。

事實上,清朝雖施行「以番制漢」,表面上對平埔族友善,但又實施「苛稅」成為不滿,使臺灣吏治成為隱田和流民不能根絕的地方。此外,清朝治台還有一事影響統治很大,即在各番社,因語言問題,為代繳稅而設置了「通事」。
這件原源於荷蘭統治,將社之採購發包於商,即所謂「贌社」。
在荷蘭統治下為圖方便,到了明鄭卻成為剝削番社的來源。

康熙 36年(1697)來臺灣的郁永河,在《裨海紀遊》書中,曾如此描繪北部一帶的社商,他說:
「此輩欺番人愚,脧削無厭,視所有無異己物,平時事無巨細,悉呼番人男婦孩穉,供役其室無虛日,且皆納番婦為妻妾,有求必與,有過必撻,而番人不甚怨之。」
清朝統治後,有意革除此弊。康熙 33年(1694)時著作《臺灣府志》的臺灣道高拱乾來台,就曾下令:
「嚴禁贌社需索花紅,往來抽撥牛車及派索竹木等弊,以甦土番苦累事。」
他說:「照得土番生長島嶼之間,衣不掩形、家無長物。
昔為(偽鄭)藩所踞,受害不可言勝;今已入我版圖,出諸湯火。傾心向化,可憫可嘉!
惟賴賢良有司(官員)與該地汛守官弁(邊防守兵)善加扑循,免其凍餒;多方教誨,俾識倫常。
庶舊習盡更,而元氣漸復,方無負皇上綏柔遠人德意。」又說:
「乃本道下車以來,訪聞有司官役於招商贌社時,需索花紅陋規,以致社商轉剝土番,額外誅求,番不聊生。更有各衙門差役兵廝經過番社,輒向通事勒令土番撥應牛車,駕駛往來。致令僕僕道途,疲於奔命;妨其捕鹿,誤乃耕耘。因而啼饑呼寒,大半鶉衣鵠面。至於白取竹木,以供私用;責令駝送,恬不知怪。種種夙弊,均應痛處嚴革,難再一日姑寬。」
對於這些不法官員,他嚴嚴的警告:
「除移行鎮、府通行各營會禁外,合就出示通禁。為此示仰台屬官役、軍民人等知悉:嗣後務遵法紀,盡改前非。贌社之時,不許指稱花紅等名色,需索分釐陋規;凡經過各番社,不許勒令土番抽撥牛車、擅取竹木,苦累番民。倘有仍踵前轍,一經訪聞,官則『揭報』、役則『立拿杖斃』,斷不姑貸。各宜凛遵,毋貽後悔!」(二七二2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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