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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三大調查

臺灣各地雖有反抗,但以「生物學原則」治台的後藤新平,為開發臺灣,同時展開對台日後建設影響頗巨的 3大調查。
即土地調查、戶口調查和風俗舊慣調查。

土地調查開始於明治 31年(1898)9月,成立了「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動員八百人,不只對地形、地貌、面積加以調查,也確定所有權。因此使臺灣耕地,從原來只有36萬7千甲,增加到 63萬4千甲。土地稅收也從86萬元增加至 299萬元,總計增加 3倍(七十  189頁)。同時為解決過去「大租戶」不斷轉租的不合理現象,明治 37年(1904)將每年小租戶須支付大租戶,相當於土地收成 1/10,總計為 107萬多圓的大租額,以總督府發行,年期30年利息5分的臺灣公債,以及臺灣事業公債,總計367萬多元,全部以買斷方式,一舉消滅大租戶的存在,確定了臺灣土地國有政策。

這件被喻為與日本「廢蕃置縣」一樣偉大的政策,使臺灣小租戶及佃農直接取得土地免去層層的剝削(二三○86頁)。大租戶則可以債券,轉而投資工商業。這與日本敗戰後,來台治理臺灣的國民黨政府實施以小租戶為對象的「375減租」,有異曲同工之效。這些公債除小部份資金,像以 22萬圓成立的彰化銀行、25萬圓成立的嘉義銀行、20萬圓成立的臺灣製麻會社等本土企業外。其餘都因對日本統治沒信心,以低價被日人收購,臺灣大租戶至此沒落(二二41頁)。


由於此次調查,不僅將土地所有權確定,避免過去土地紛爭,使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而且臺灣因剛納入版圖,在日本本國仍課徵百分之25點5的地租時,對臺灣卻只課5%的稅金,此種作為雖為當時德政。但因仍比朝鮮課徵的3.9%成為有心人醜化對象(二三○  87頁)。
不管如何,後藤時代的土地調查,對臺灣近代土地投資和產業革新有重要貢獻。而戶口調查則遲至全台平定方能進行,故遲至明治 36年(1903)才展開。而完成於明治 40年(1907)的戶口調查,不僅確立臺灣人數,奠定戶籍制度,更包含職業和犯罪等資料。一舉解決過去滿清頭痛的游民問題,可說對臺灣做了一項最徹底的國力調查。


由於日本與臺灣兩地傳統文化和風俗不同,故即使日本已命令將民法、刑法、商法及附屬法律在臺灣施行,但也僅能及於在台的日本人。因此若要使臺灣成為法治社會要件,對臺灣的風俗舊慣調查就非常重要。明治 34年(1901)成立「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由京都大學教授岡松參太郎,及織田萬來負責調查工作。他們所調查後的浩翰資料,不僅對當時的臺灣很有貢獻,也成為臺灣日後的重大文化遺產。這些資料,都是促使臺灣走上現代化開發的要件。


對於地方治安,後藤沿用清朝時的保甲制度,在明治 31年(1898)公佈令臺灣人互相監視的「保甲條例」。
所謂保甲制度,乃指居住地方 10戶為 1甲,10甲為 1保。
若有人犯罪,「保與甲的人民有各連坐的責任,連坐者並得科處罰金。」由於罰金之重,讓受罰者吃不消,所以必須要舉發,以保護地方安寧。像明治 34年(1901)發生的樸子腳事件,在當時每日工資只有 2角多,但連坐者卻被科以 1,400多圓。使得很多人不得不報案,這是促使臺灣抗日者很快被消滅的原因(七七96頁)。
但這種源自清朝,日本國內並不實施的政策,因為強迫無罪的人,要去擔當別人的罪且同被刑罰,嚴重違反人權自由,故成為後來臺灣民主運動,反對日本獨裁的重要指標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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