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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藍鼎元陳請移民

偷渡來臺的困難,可從藍鼎元上書黃玉圃的文章得知。
雍正元年(1723)平定朱一貴有功的福建水師提督藍廷珍,因覬覦彰化附近貓霧捒(台中)熟番土地欲盜墾。
由其弟藍鼎元出面向黃玉圃陳情,力陳開闢臺地的重要,以誇大「臺地1年耕,可餘 7年食」。
倡言開闢臺灣可富沿海諸省。若不開臺,反會引來偷渡。
對於康熙採取嚴禁的偷渡政策,他以「厲禁」作詩批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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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纍纍何者為?西來偷渡人。銀鐺雜貫索,一隊一酸辛。嗟汝為饑驅,謂茲原隰畇。舟子任無咎,拮拮買要津;寧知是偷渡,登岸禍及身?可恨在舟子,殛死不足云。汝道經鷺島,稽察司馬門。司馬有印照,一紙為良民。汝愚乃至斯,我欲淚沾巾。哀哉此厲禁,犯者仍頻頻。奸徒畏盤詰,持照竟莫嗔。茲法果息奸,雖冤亦宜勤。如其或未必,寧施法外情。」(二五八下564頁)

為使偷渡合法化,他更主張取消商船出入臺灣掛驗做法(二七七上57頁)。
雍正 2年(1724)為使盜墾番地合法,他在《與臺廈道吳昌祚論治臺灣事宜書》更大膽陳述彰化霸佔番田的正當性,他說:
「臺(灣)北(部)彰化縣,地多荒蕪,宜令民開墾為田勿致閒曠。前此皆以番地禁民侵耕,今已設縣治,無仍拋荒之理。若云番地則全臺皆取之番,欲還不勝還也。宜先出示令土番自行墾闢,限1年之內盡成田園,不墾者聽民墾耕,照依部例即為業主。或令民貼番納餉,易地開墾,亦兩便之道也。」(二七七上61頁)

由於藍氏兄弟行為及所述事,皆違反清朝治臺「以番制漢」方針,當然不被准許。
在無計可施,偷渡又困難下,藍廷珍於是用「兵船」偷渡,但立刻為人查獲。
分別為閩浙總督高其倬、署理總督宜兆態、福建巡撫毛文銓、以及臺灣同知王佐梅等,多位官員參奏舉發。
但雍正念及藍廷珍平朱一貴有功,不念其惡僅御批:
「聞藍廷珍之操守甚為不足,爾善為勸戒,將朕可惜之處告之,欽此。」(二一二88頁)

全臺最高武官的福建水師提督,用兵船偷渡猶是如此困難,何況一般偷渡,在清初「厲禁」政策下,真正來臺者應該更少。
所以臺灣早期居民,主要仍以平埔族為主。這些平埔族從有史以前,就已在臺江口私自與移民貿易。
及至臺灣歸入清朝,直到康熙、雍正時,其間平埔族與移民接觸都已超過百年,尤其南部三縣諸多漢化。
明鄭扺抗清兵,還有清初康熙平定吞霄社亂,雍正平定大肚西社,也多徵調他們。

這種現象使得後來許多官員,都誤以為是移民。施琅初抵臺灣,就曾以「以有限之船,渡無限之民,非閱數年,難以報竣。」
來形容當時臺灣移民人口的茂盛。等到真正搬遷,才發覺並非如此,移民稀少,不到1年就已搬遷過半。
臺灣真正漢人只有「1,6820人」,其中尚包括有「有唐山公,無唐山嬤。」的後代。

不只如此,臺灣卻在三禁政策下反而出現大量的流民,越界開拓北斗門以北番地,使得清朝不得不三令五申禁止,甚至康熙 40年(1701)下令專責取締。康熙 57年(1718)覺羅滿保奏文:
「凡往來臺灣之人,必令地方官給照,方許渡載;單身遊民、無照者,不許偷渡。」
雍正 5年(1727),戶部又議覆奏文:
「舊例:閩粵人民往臺墾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只許隻身在臺,而全家仍住本籍。」

而當時臺灣依傳統耕作方式,早已人滿為患。平埔族人口壓力,開始成為臺灣社會動盪的要因,雍正 8年(1730)5月福建水師提督南澳總兵許良彬,因此上奏請求於平埔族社內設立巡檢司,他奏稱:
「竊臺灣處閩東服,為全閩海表藩籬,與內地七省水道相通;南北延袤2千餘里(每里576公尺)。
其番社新舊歸化戶口不下 2、3萬社,每社男婦老幼多至 1、2百人,少亦不下數十人;
隔越數里方有一社,地方遼闊最易藏姦。向無專設授職之土方董理鈐制;
雖分屬四邑,然縣令但司催科,然不過問之管事,其餘悉莫稽察以致番民往往生事。
……臣按雲貴川廣土府有世襲之土司,今臺灣既入版圖,久設漢官,固無庸議及改土設流,而社多番稠,必於彼處按其社之聯絡處所,或數十社分設一土巡檢司,使鈐束教導、稽察防閑,俾已附之番咸知聖朝教澤,未附之番,然感奮招徠。至於巡檢職守,令擇大社中才幹篤厚之酋長為之,給與號紙與以頂帶,如雲貴土司之例;各守其地,管轄各社酋長。一應番民行止,惟巡檢是責。」
(二一二 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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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奏摺,雍正雖硃批:「悉與督、撫商酌妥協,和應具題。」後來不了了之。
但此奏摺所指番社新舊歸化戶不下 2、3萬社,仍只針對當時清朝管轄有限的範圍而言,全臺勢必更多。
可知當時平埔族的人口壓力,也成為後來漢化移民間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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