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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一次搬眷

由於社多番稠,原有土地不敷使用開始外出謀生,起先以流民方式在外流浪,乾隆 9年(1744)以後,開始集合更多人的群體移居。這些在外的流民不只與日繼增,且操閩粵語,使浙閩總督高其倬以為係閩粵移民。因而憐憫其等人,雍正 10年(1732)奏請准臺灣人民搬眷:
「查得臺灣府所屬四縣之中,臺灣一縣皆係老本住臺之人,原有妻眷;其諸羅、鳳山、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全無妻子,此種之人,不但心無繫戀敢於為非,且聚2、30或3、40人,同搭屋藔共居一室。農田之時,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後頗有所得,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惟有相聚賭飲。飲酣、輸,遂至共謀竊劫。若令各有妻子,則內外有分不至雜沓紛紜,且各顧養贍妻子,則賭飲花費之事自減;各顧保守家室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實為形格勢禁之要務」。(二一二143頁)

因而奏請「有墾種之田滿1甲,並有屋廬者即行給照。」
「佃田之中,有佃田滿一甲,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狀保,係誠實不多事人」可給照來臺。
而雍正則硃批:
「或將移眷之戶,限以定數,不許過額,爾以為然否?
朕意生意日蕃,墾田漸廣,年歲久遠之後,其利與害亦不可不熟計深籌也」

從雍正的回答,可見當時臺灣人口實已擁擠,如准搬眷來臺,勢將造成臺灣人口不勝負擔,這個道理,連在深宮的雍正也知道,才會下此硃批。

雍正 11年(1733)福建總督郝玉麟,平定大甲西等社亂,奏陳將其地給有功的粵語移民耕作,其奏曰:
「臺地粵省流寓客民何止十餘萬。內約計除無妻室者一半外,其有妻室者亦以一半計之。
每人一妻一子約共已增十餘萬丁口矣。若不肯出許搬眷口,則奸民必有乘機攜帶親族人等之弊。
臣等悉心斟酌計,在臺客民止(只)許搬取內地妻子以繫其身心,其餘概不許攜帶。」

在康熙和雍正的嚴禁政策下,為何流民仍多。事實上,這些流民即是平埔族漢化的結果,並非真正移民。
試想,設若當時偷渡如此容易,流民之多有禁幾乎無禁,將其妻兒接渡來臺何其容易,何必再奏文請准搬遷。
而且官禁粵民來臺,如有禁等於無禁,那也不會有閩人先來臺,而粵人後來之別。
何況當時搬眷來臺,私渡較官渡為快,無手續之繁費用亦省,何須官方批准(一八八 16頁)。

由此可知,所謂的移民實為流民。否則不會如雍正 5年(1727)藍鼎元在〈經理臺灣〉奏陳:
「臺灣一府總計,惟中路臺邑所屬有夫妻子女之人民,北部諸羅、彰化、淡水、雞籠山,後 1千餘里,通共婦女不及數百人,南路鳳山、新園、琅琅以下 4、5百里,婦女亦不及數百人。」

這種現象,以漢民族深根蒂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觀念,其重子嗣祭拜甚於生命,是不可能輕易孤老,客死他鄉而不回中國。況且,若果這些流民全為移民,以中國堅強的家庭觀念,也會拼命工作,有錢就匯回家,很少會像高其倬所說:
「頗有所得,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惟有相聚賭飲,飲酣、輸,遂至共謀竊劫。」之事發生。
可見,當時居住臺灣甘願過此孤老無依,且揮霍度日的生活,理由無他,因彼等係流民,無眷可搬,且無潛回中國之理。

郝玉麟的奏陳,由於清朝嚴採「以番制漢」政策,當然不會批准撥番地給移民。但從文中,我們隱約知道當時流民人數已有十數萬人。這些人數,若再對照康熙 61年(1722)當時金門總兵黃英泰反對兵部建議,將臺灣總兵移駐澎湖。
他向朝廷奏陳:「茲臺灣南北延 2千餘里,村莊番社閭井戶口不下百餘萬,叢山森林最易奸,非總兵不足以資彈壓。」
要求駐地臺灣(四五卷二28頁)。

其中說到,臺灣島內人口不下百餘萬。而流民已佔很高比例,雖然清朝在雍正 10年(1732)到乾隆 5年(1740),以及乾隆 11年(1746)到 13年(1748)居於憐憫,二次開放讓有產業在臺移民搬眷,可是搬眷來臺人數不多,總計給照前後達 19年,來臺大小男女才「2萬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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