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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治時的臺灣經濟

日本對台建設,可說在兒玉總督時期奠下基礎。明治31年(1898)後藤新平就任民政長官時,臺灣因每年須耗費600萬圓而飽受批評,當時日本國會並有人倡導,以 1億圓售予法國。不料,後藤新平來台就提出6千萬圓建設臺灣的建議,使當時首相山縣有朋以為他發瘋了。但這後來被減為4千萬圓的投資,使臺灣得以有資金設立「臺灣事業公債法」,並在明治 32年(1899)9月成立臺灣銀行,開始建設臺灣。有了銀行,臺灣不僅可發行貨幣,控制臺灣工商業。更使後藤新平得以在台推行各種近代化事業。且可利用人民的儲蓄,達到財政獨立的目的。此外,更可吸收游資放貸給工商業,達到促進臺灣工商業發展的目的。


臺灣銀行尤其後來對米、糖的融資,更是促使臺灣農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事實上,後藤新平為改善日本統治初期,臺灣財政赤字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首先他為擴大臺灣耕地及稅收,開始從事基礎事業的調查與建設,諸如從事土地及林野調查。從事臺灣海港建築與鐵路建設。設立金融機構,務使臺灣財務能夠自立。其中最重要的,是改變過去臺灣資源被歐美攏斷的買辦制度。像糖、茶、樟腦等,後藤新平就直接勸說日商來台投資,在臺灣加工或成立商市直接買賣。例如明治 30年(1897)在台北成立的茶市,取消廈門的中間剝削。明治 31年(1898),鼓勵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來台投資糖業。直接經營砂糖加工,使臺灣擁有舉世聞名的製糖事業。明治41年(1907)為防止英德商人賤賣樟腦,使臺灣樟腦事業受害,於是實施樟腦專賣,並將專賣權利委託給三井物產,使樟腦成為獨佔事業(七十203頁)。


此外,也對鴉片、鹽、香煙、度量衡容器、酒、酒精、火柴、石油、鹽汁等 10種產品陸續改採專賣制度。;同時為暢通易市,讓臺灣銀行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事宜。明治 33年(1900)在廈門設立台銀分行。
以後又陸續在香港、福州、廣州、上海、九江、漢口等中國重要的貿易地區,以及東南亞等地設立分行(七十  200頁)。
使臺灣對外貿易可遠至中國及東南亞各地。此外,對已被外國控制的臺灣海運,則由政府津貼大阪商船會,開闢臺灣對中國及香港直接航線(一二五  20頁)。
直到明治 43年(1910)日本就將被外國人控制的臺灣航運和貿易,搶回自己的手中。
可以說,因著後藤新平的努力,終使臺灣的財政,在他主政5年後,就不再需要日本補助。


由於減少了對台的財政負擔,才能使當時財政十分困難的日本,在日俄戰爭中戰勝俄國,後藤新平在台的功蹟對日本實不可沒。而日俄戰爭後,有了中國滿洲的材料供應,更是奠定了日本資本化的基礎,日本產品開始大量傾銷東亞及中國殖民地。而為謀求臺灣的經濟發展,不再依附於日本,對臺灣所生產的的米和糖加緊管理外。也在明治 44年(1911),為促使臺灣財政獨立,公佈實施《貨幣法》,與日本一樣,要求臺灣的貨幣也要實施金本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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