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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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日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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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歐洲經濟不景氣
1. 日本明治維新
1-1 中日甲午戰爭
1-2 日軍來台
2. 日本治台初期
2-1 臺灣鐵路改建
2-2 日本早期在台教育
2-3 臺灣人抗日
2-4 日本在台徵兵
2-5 腐敗的日本官僚
3. 武官總督治台初期
3-1 三大調查
3-2 臺灣衛生整治
3-3 臺灣都市計劃
3-4 臺灣醫療設施
3-5 臺灣鐵、公路建設
3-6 臺灣港口建設
3-7 臺灣鴉片的禁絕
3-8 日俄戰爭後的臺灣
3-9 臺灣理番總督
3-10 禁絕臺灣舊習俗
4. 日治時的臺灣經濟
4-1 鼓勵日本獨佔企業
4-2 臺灣土地漲價
4-3 早期糖業史
4-4 西來庵事件
4-5 日治中期的建設
4-6 嘉南大圳
4-7 第一次大戰後的臺灣
4-8 歐洲經濟不景氣
5. 日本文官總督與民主運動
5-1 臺灣教育改進
5-2 臺灣醫學教育
5-3 廢除六三法案、臺灣啟發會
5-4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5-5 臺灣文化協會
5-6 治警事件
6. 臺灣社會運動
6-1 臺灣農民問題
6-2 日本退官佔地事件
6-3 臺灣農民組合
6-4 臺灣民報
6-5 日本金融風暴
6-6 東方會議
6-7 霧社事件
7. 臺灣民主運動
7-1 臺灣民眾黨
7-2 滿洲開發
7-3 軍人干政
7-4 臺灣拓殖殊式會社
8. 臺灣民主運動尾聲
8-1 民眾黨分裂
8-2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
9. 臺灣文化與藝術
9-1 臺灣音樂
9-2 臺灣新戲劇
9-3 臺灣新文學
9-4 臺灣美術
10. 日本統治尾聲
10-1 日本軍國主義
10-2 第二次世界大戰
10-3 臺灣的工業
10-4 工業蛻變時期
10-5 臺灣軍需工業
10-6 臺灣皇民化運動
10-7 臺灣徵兵制度
5-1 臺灣教育改進
第六章 日治時期 ======== 臺灣文官總督,從大正 8年(
1919
)第八任的田健治郎總督,到昭和 11年(
1936
)第 16任的中川健藏總督卸任為止,共歷 9任 17年。原來日本從明治天皇親政以來都是軍人組閣。但因「尊王」不「攘夷」,全盤西化的結果,使得日本民智漸開。雖說日本在第 1次世界大戰後,躋身於世界 3強。但因土地、資源有限,在人口成長爆炸壓力下,人民生活仍是十分困難。加上過度施行資本主義,不僅造成社會嚴重的貧富懸殊,也造成社會大量的失業。尤其在日本米糧供應不足下,武人當政,不斷的對外戰爭,更是民不聊生。 於是文人組閣,便成為日本當時國民的心聲。 不巧,寺內正毅組閣期間,又發生了震驚全國的「米騷動」事件。 那是日本全國缺糧,卻還受列強邀請出兵西伯利亞,因受不了饑餓,發生大量農民搶米的事件。 寺內內閣為此負責,只得辭職。日本軍方在輿論的壓力下,不得不讓原敬為首的政友會取得政權。 而臺灣也是在此背景下,田健治郎成為臺灣首任的文人總督。 田健總督一上台,為顯示文官治理特質,不僅將行政長官易名為總務長官。且將原本由其兼任的臺灣軍區司令職務,交還天皇,在台另設置軍司令部。並將每年編制約 7千人的日本部隊,其在台所有的軍需費用,全由日本政府負擔,這對促進臺灣的建設有正面意義。原來田健總督來台,就是為了實踐原敬首相所主張:臺灣為日本國土的延伸而來。所以他一抵台,即報告其施政方針。他說:「臺灣乃構成日本之一部份,係屬日本帝國憲法統治之版圖,不能視同英法各國以殖民地祇為其本國政治之資源地,或經濟發展之利源地而已。」 他蒞台演說更以
「應一致協力普及朝廷高恩,鞠躬盡瘁,努力使臺灣人民成為舉世無匹的大和民族。」
自勉(一四一54頁)。 他又說:「應使臺灣民眾成為完全之日本臣民。」以臺灣須「同化」於日本為其政治方針,改變了過去兒玉和後藤時期,以「無方針為方針」的政策(二一50頁)。他雖有如此遠大的目標,可惜礙於當時環境,使得施行的「同化政策」,最後卻淪為被臺灣人譏為,只是「教育同化、經濟同化,但政治不同化。」的諷刺結果。 總之,田健總督為貫徹同化政策,在台施政首先就須廢除日台間的差別待遇。 若根據原敬首相與田健總督的構想,臺灣既為日本國土延伸,臺灣人就有權享受與日本人相同的權利。 因此有幾個問題急待解決,就是臺灣人可以和日本人一樣,自由通婚,當官、教育、或是開設公司。 也就是說,臺灣人都擁有與日本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為貫徹此主張,在他任內,不僅重新公佈「臺灣教育令」,准許臺灣人進入為日本人專設的各級學校。 且為培育臺灣高級技術人才,設立了高等學校。 此外,為提高臺灣人地位,也制定「日台通婚戶籍令」,准許日台人結婚,打破了過去日台人不能結婚的法律問題。 同時,廢除讓臺灣人詬病,臺灣人犯罪可以鞭刑代替的羞辱條例。 並且讓只有在日本和朝鮮才施行的民法和商法,也施行於臺灣。使得過去不允許臺灣人單獨設置公司的法令,從此解除。 另外,也開始實施地方自治,由總督府帶頭,頒佈施行總督評議制度等(一四一54頁)。 為使臺灣人也能當高官,田健總督在大正 10年(
1921
),制定了「關於臺灣總督府州理事官等特別任用案」。 臺灣人任高官,雖然這是個美意,但若相較於韓國。根據明治 43年(
1910
)「日韓合併條約」,打從一開始,朝鮮人即可當高官則仍嫌遲延(八八115頁)。事實上,臺灣人真正能任高官,則仍等到大正 12年(
1923
),始有畢業於東大政治科的臺灣人劉明朝,被任命為總督府文官,因通過高考,後來官拜至高雄稅關長才開始(七七159頁)。 因在日本政府裏做官,臺灣人常有差別待遇,故雖頒佈有此條文,但臺灣人任官職的人,直到終戰後仍然不多。 至於法律,大正 7年(
1918
),明石總督時期,臺灣開始實施「共通法」,表面上,可與日本人享有共同的基本法律權利。 但對臺灣開始實施民法及商法等,則遲至大正 12年(
1923
)才被允許(七七152頁)。 而全由臺灣人組織的公司,過去是不被允許的,也在此年因商法實施後才被允許。 不只如此,大正 9年(
1920
),臺灣總督更公告,過去不被允許的日台人結婚問題,「日本人和臺灣人間的婚姻和認養申請,自今日起開始受理。」(七七152頁)。 可惜,該法令因涉及臺灣人須服義務兵役問題無法實施,最後僅能成為臺灣總督府當局的行政措施。而且田健總督擬在大正 10年(
1921
)年修改戶籍法,可讓臺灣人在整個日本國內自由遷移的法令(七七152頁)。 其牽涉到的法律問題更是複雜,直到昭和 8年(
1933
)方才解決(七七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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