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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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日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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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民主運動尾聲
1. 日本明治維新
1-1 中日甲午戰爭
1-2 日軍來台
2. 日本治台初期
2-1 臺灣鐵路改建
2-2 日本早期在台教育
2-3 臺灣人抗日
2-4 日本在台徵兵
2-5 腐敗的日本官僚
3. 武官總督治台初期
3-1 三大調查
3-2 臺灣衛生整治
3-3 臺灣都市計劃
3-4 臺灣醫療設施
3-5 臺灣鐵、公路建設
3-6 臺灣港口建設
3-7 臺灣鴉片的禁絕
3-8 日俄戰爭後的臺灣
3-9 臺灣理番總督
3-10 禁絕臺灣舊習俗
4. 日治時的臺灣經濟
4-1 鼓勵日本獨佔企業
4-2 臺灣土地漲價
4-3 早期糖業史
4-4 西來庵事件
4-5 日治中期的建設
4-6 嘉南大圳
4-7 第一次大戰後的臺灣
4-8 歐洲經濟不景氣
5. 日本文官總督與民主運動
5-1 臺灣教育改進
5-2 臺灣醫學教育
5-3 廢除六三法案、臺灣啟發會
5-4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5-5 臺灣文化協會
5-6 治警事件
6. 臺灣社會運動
6-1 臺灣農民問題
6-2 日本退官佔地事件
6-3 臺灣農民組合
6-4 臺灣民報
6-5 日本金融風暴
6-6 東方會議
6-7 霧社事件
7. 臺灣民主運動
7-1 臺灣民眾黨
7-2 滿洲開發
7-3 軍人干政
7-4 臺灣拓殖殊式會社
8. 臺灣民主運動尾聲
8-1 民眾黨分裂
8-2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
9. 臺灣文化與藝術
9-1 臺灣音樂
9-2 臺灣新戲劇
9-3 臺灣新文學
9-4 臺灣美術
10. 日本統治尾聲
10-1 日本軍國主義
10-2 第二次世界大戰
10-3 臺灣的工業
10-4 工業蛻變時期
10-5 臺灣軍需工業
10-6 臺灣皇民化運動
10-7 臺灣徵兵制度
8-2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
第六章 日治時期 ======== 見解不同,使得民眾黨從昭和 4年(
1929
)起開始分裂。林獻堂、蔡培火、蔡式穀、陳逢源等人就以「促進地方自治制度的實施」,回到政治原點為訴求,開始成立「臺灣自治聯盟」。有了自治聯盟,當然會造成理念不同的民眾黨員出走。民眾黨雖想挽回,但礙於整個形勢,最後不得不以開除方式對付出走的黨員。但卻反被視為無情,促成更多出走的趨勢。事實上,總督府對於臺灣民眾黨的存在,本就有很深的疑慮。尤其在蔣渭水的領導下,這位被總督府視為有極強烈(臺灣)民族主義者,常領導農工團體反對總督府,甚至扯總督府的後腿。 像關於鴉片之改正,民眾黨不僅通電日內瓦國際聯盟報告日本的不是,在該聯盟委員蒞台檢查時,民眾黨且出面作證。 像發生霧社事件,民眾黨又首先發出「日本使用違反國際條約之毒瓦斯,殺戮弱小民族。」電報。 使總督府名譽受辱,這些作為都使總督府為之氣結。 鴉片為害中國至深,有鑑於中國日漸衰弱,道光 19年(
1839
),滿清派遣兩湖總督林則徐為欽差大人,在廣東實施禁煙政策。 因此與英國衝突的結果。並被迫簽訂了中國第 1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鴉片不但未禁,反成為中國到處販售的毒品。 同治 13年(
1874
),德國拜爾公司首次由鴉片中提煉出海洛因,起初被視為專治鴉片和嗎啡中毒的藥,卻成為取代的毒品。 滿清政治腐敗,民國元年(
1912
)終為國民黨所率領的革命政府取代。 然而繼起的國民黨政府,卻也勾結上海黑幫頭子杜月笙等人從事販毒,使得中國毒害愈深。 由於日本製造海洛英技術精良,大正 13年(
1924
)以前,中國每年都從日本進口足夠的海洛因,供給中國市場。 而鴉片最大的產地在華北,昭和 10年(
1935
)當日本佔有華北時也曾利用該區原料,製造利潤較高的海洛因。 為此,日本便成為當時設在日內瓦「反鴉片情報局」注意的對象。 而自承是文明國的日本,當然急欲撇開與鴉片的關係。 不料卻常因蔣渭水等民眾黨的檢舉丟盡國際顏面。 事實上,對於從臺灣銷售到海外的鴉片金額至今猶未為人知。 只是根據日本戰敗後,來台的美國副領事柯喬治(George Kerr)的報告,大正 14年(
1925
)當時臺灣積存的古柯鹼和嗎啡,就高達四、五千公噸。光是臺灣,從後藤新平實施漸禁政策起,鴉片在臺灣的收入,從明治 33年(
1900
)的 420多萬圓起,直到終戰每年都有數百萬圓收入,佔臺灣稅收很大比例(六六卷四8頁)。 此外,對於一些平常施政,像對總督府發佈「日本始政紀念日」,就被以為是紀念「臺灣弱小民族戰敗日」要求取消。 且以──
「中國革命過程中,人民雖吃盡苦頭,但成功後就可望有幸福日子。而處在日本資本主義下的臺灣人,是否能有幸福日子?」
詰問臺灣總督,並要求總督府實施對台有利的政策。 民眾黨的作為雖對台人有利,但卻成為太田政弘總督上任後欲去之而後快的政黨。 於是利用昭和 6年(
1931
)林獻堂、蔡培火、林幼春等辭去顧問機會,以
「掣肘民眾黨之右派已經脫退,一發無所顧忌。」
為由,要求解散。 昭和 6年(
1931
)2月民眾黨在台北召開第四次黨員大會時,就接到北警署「禁止結社命令」。 同時將開會中的重要幹部,蔣渭水、陳其昌、謝春木、許胡、廖進平、張晴川、黃白成枝、李友三、盧丙丁、楊慶珍、林火木等十六人拘押至次日方釋回。臺灣唯一政黨被禁,意味著臺灣民族主義的失敗,誠如民眾黨附屬團體「維新會」所說:
「民眾黨多年來貢獻臺灣人甚夥,今後此種運動全然消滅至感遺憾。今後如果放棄民族運動,純然從事勞農無產階級鬥爭,但礙於工友聯盟、農民協會尚屬幼稚無力。依目前情勢若把民族運動放棄,則無法獲得大眾支持。然而今日欲再興繼承民眾黨精神之結社,則官憲絕無容忍之可能。」
(二一 495頁) 臺灣唯一政黨被禁,也引起日本有心人士的震驚,日本清瀨一郎眾議員就提出緊急質詢。 他說:「在臺灣,種種壓迫法令比較內地多,是故臺灣人反對總督之專制政治是情有可原的。 在臺灣至今猶未准許臺灣人經營的報紙,沒有民選的議員,唯一的政黨又被解散,殷鑑不遠,前次即已惹起霧社事件。 用太田這樣的人做總督,禁止報紙、禁止政黨、不置民選議員、不實施地方自治,這樣是無法搞殖民統治的。」(二一 492頁) 遺憾的是,就在臺灣民眾黨被解散而需要重整旗鼓的重要關頭,蔣渭水,這位臺灣文化協會發起人,突然在該年 8月,病逝於台北醫院。由於後繼無人使得臺灣民眾黨終成為臺灣歷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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