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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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日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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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民眾黨分裂
1. 日本明治維新
1-1 中日甲午戰爭
1-2 日軍來台
2. 日本治台初期
2-1 臺灣鐵路改建
2-2 日本早期在台教育
2-3 臺灣人抗日
2-4 日本在台徵兵
2-5 腐敗的日本官僚
3. 武官總督治台初期
3-1 三大調查
3-2 臺灣衛生整治
3-3 臺灣都市計劃
3-4 臺灣醫療設施
3-5 臺灣鐵、公路建設
3-6 臺灣港口建設
3-7 臺灣鴉片的禁絕
3-8 日俄戰爭後的臺灣
3-9 臺灣理番總督
3-10 禁絕臺灣舊習俗
4. 日治時的臺灣經濟
4-1 鼓勵日本獨佔企業
4-2 臺灣土地漲價
4-3 早期糖業史
4-4 西來庵事件
4-5 日治中期的建設
4-6 嘉南大圳
4-7 第一次大戰後的臺灣
4-8 歐洲經濟不景氣
5. 日本文官總督與民主運動
5-1 臺灣教育改進
5-2 臺灣醫學教育
5-3 廢除六三法案、臺灣啟發會
5-4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5-5 臺灣文化協會
5-6 治警事件
6. 臺灣社會運動
6-1 臺灣農民問題
6-2 日本退官佔地事件
6-3 臺灣農民組合
6-4 臺灣民報
6-5 日本金融風暴
6-6 東方會議
6-7 霧社事件
7. 臺灣民主運動
7-1 臺灣民眾黨
7-2 滿洲開發
7-3 軍人干政
7-4 臺灣拓殖殊式會社
8. 臺灣民主運動尾聲
8-1 民眾黨分裂
8-2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
9. 臺灣文化與藝術
9-1 臺灣音樂
9-2 臺灣新戲劇
9-3 臺灣新文學
9-4 臺灣美術
10. 日本統治尾聲
10-1 日本軍國主義
10-2 第二次世界大戰
10-3 臺灣的工業
10-4 工業蛻變時期
10-5 臺灣軍需工業
10-6 臺灣皇民化運動
10-7 臺灣徵兵制度
9. 臺灣文化與藝術
第六章 日治時期 ======== 「兔死狗烹」脫離了民眾黨,以地主、資本家及中產階級為主力而組成的「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原以為可取代民眾黨功能。不料,昭和 6年(
1931
)日本頒佈侵害農民權益的「甘蔗土地收用規則」,隔年 7月又發生限制臺灣米輸入日本等攸關臺灣農村生存的大事。「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卻以極溫和的方式請願。卻被形容為一次幾近「哀願叩頭的請願」,遭人民大肆批評及唾棄。於是要求自治聯盟改組,成為可與總督府從事政治鬥爭的聲浪四起。要求改組的聲浪,結果卻在昭和 8年(
1933
)8月由楊肇嘉、洪元煌等人主持的第 2次大會中,以「自治制度之改革,為自治聯盟的單一目標,也是存立的依據。若予以放棄,則等於自治聯盟的消滅。」為由(二一536頁)。 加以否決,使得原本對林獻堂等人組織自治聯盟有盼望,甚至可取代臺灣民眾黨的擁護者,大失所望。 事實上,日本在臺灣實施地方自治非常不公。當時的臺灣不管是稅收,為朝鮮的 2倍半,兒童就學率也是 2倍。 且在明治 38年(
1905
)時臺灣財政早已獨立,不似朝鮮來到昭和年間仍需由日本每年支付 2千萬圓。 在此情況下,大正 9年(
1920
)朝鮮不僅能與臺灣同時施行官選諮議員的地方自治。尤有甚者,在昭和 6年(
1931
)就能設有民選議員的議決機關。同時,對朝鮮的人事任用,在全朝鮮 13道中有 5位知事,其下的課長、警察署長,全數郡守8成以上的事務官及司法官均用朝鮮人。 唯獨臺灣,僅有產業界課長 3人,司法官 4人以及專門學校教授 2人而已(二一 548頁)。 所以昭和 4年(
1929
)日本民政黨濱田雄幸組閣,該黨素對臺灣殖民自治運動較理解,臺灣民眾黨於該年 7月向濱田首相及松田拓務大臣,提出台政改革建議書。並在 9月,由林獻堂、楊肇嘉、蔣渭水等人呈交,來台不久的石塜英藏總督。呼應臺灣政治革新之重點,全繫於放棄少數內地資本家以及對台日人之偏護政策,切實以 400萬島民的利益為政治目標。 而對臺灣之改革要點,他們並提出包括言論自由、行政裁判法之實施、廢止惡法及保甲制度、廢止渡華旅券制度、廢止官吏之加俸、改革司法制度、嚴禁鴉片、實施義務教育、以及完成地方自治等總計11點建議。可惜的是,剛組閣的濱田雄幸,卻因受到美國金融風暴影響匆匆下台。 在世界金融風暴下,昭和 5年(
1930
)臺灣出現米價暴跌、農業恐慌以及工資低下,失業增大等社會問題。 而嘉南大圳也因建設經費短缺,大量標售佔有的農村士地。 受此不景氣影響,都市許多中小企業,也因欠款紛紛被抄封倒閉。 由於整個社會貧窮化擴大,為鎮壓不滿民眾,警察更加強彈壓,並對言論出版封鎖。 此情勢莫不使臺灣民眾,發生反帝國之思想(二一 482頁),更盼望在此時,對總督府較有影響力的自治聯盟能為其代言。 當然最後對這群以資本家和地主組合的聯盟,失望可想而知。 不管臺灣民主運動如何,總之到了滿洲事件前,由於日本國內治安每況愈下。社會運動與抗議頻繁,社會秩序紊亂的結果,帶來人民期待政府干涉。尤其對共產黨為害資本社會很大,整個日本發起嚴格要求執行「治安維持法」運動。在此風潮下,繼昭和 3年(
1928
)和 4年(
1929
),日本國內兩次檢舉整肅共產黨。 昭和 6年(
1931
)臺灣亦復如此,不僅「民眾黨」在 2月被禁。許多留日學生和文化協會幹部,也分別在年底被檢舉甚至刑求,像文化協會的李明德就在審判中刑求至死。其中受害最深的,尤其是臺灣共產黨員。不僅劉纘周被刑求致死,被起訴的共有 47人,像潘欽信、謝雪紅等人都分別被判刑 13年以上重刑,使得因臺灣文化協會成立而延伸的運動,因此消逝。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也在昭和 9年(
1934
)中止活動。至於臺灣僅存的「臺灣地方自治聯盟」,也因昭和 11年(
1936
)發生軍人重新掌權的「二二六事件」,派來主戰的荻舟為臺灣軍參謀長,他對臺灣人猜忌極深,不只不將總督府放在眼裏,甚且在昭和 11年(
1936
) 5月,以「祖國事件」放任林獻堂在台中被毆。 林獻堂和楊肇嘉等因懼怕受害,避難東京,臺灣自治聯盟終在昭和 13年(
1938
) 7月宣佈解散。 所有臺灣的社會運動,最後皆因日本發動中國侵略戰爭,不得不全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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