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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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兩蔣統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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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共同安全法
1. 中國淪陷
1-1 中山艦事件
1-2 四一二事件
1-3 反共明星
1-4 打倒新軍閥
1-5 中原大戰
2. 蔣介石的特務組織
2-1 財政部長宋子文
2-2 蔣介石特務組織
2-3 五次剿共
2-4 日本之侵略&西安事變
2-5 對日抗戰
2-6 貪腐的蔣宋孔家族
2-7 共產黨興起
3. 臺灣接收
3-1 臺灣「金銀島」
3-2 被出賣的臺灣
3-3 財產接收
3-4 臺灣工業破壞
3-5 整肅臺灣舊勢力
3-6 二二八前夕的臺灣
4. 二二八事件
4-1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4-2 國民黨重施故技
4-3 「三十二條要求」
4-4 臺灣黑名單
4-5 臺灣共產黨
4-6 撒退前的臺灣
4-7 蔣介石當選總統
5. 中國國民黨軍事失敗
5-1 頒佈戒嚴令
5-2 蔣介石盜取黃金
5-3 黃金運送
6. 蔣介石來臺
6-1 蔣經國的政工班
6-2 美援臺灣
6-3 韓戰爆發
6-4 美軍司令麥克阿瑟
7. 兩蔣統治體制
7-1 臺灣地方自治綱要
7-2 三七五減租
7-3 懲治叛亂條例
7-4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7-5 八二三砲戰與白團
7-6 整肅吳國楨
7-7 孫立人兵變
7-8 國家安全局
7-9 海外台獨組織
7-10 《自由中國》
7-11 臺灣大眾幸福黨
7-12 共同安全法
8. 蔣經國統治下的臺灣
8-1 臺灣的經濟成長
8-2 臺灣新興的中小企業
8-3 蔣經國接班
8-4 紅葉少棒隊
8-5 臺灣退出聯合國
8-6 臺灣「增額選舉」
9. 臺灣黨外運動
9-1 新一代黨外
9-2 中壢事件
9-3 美麗島事件
10. 臺灣地方派系與黑金
10-1 臺灣北部地方派系
10-2 臺灣南部地方派系
10-3 屏東與高雄市地方派系
11. 臺灣本土文化
11-1 外來的中華文化
11-2 兩蔣後期臺灣文化
11-3 臺灣宗教迫害
11-4 蔣介石逝世
12. 繼任的蔣經國
12-1 臺灣關係法
12-2 作票的國民黨
12-3 臺灣工商業發展的障礙
12-4 黨營事業
12-5 獨裁蔣經國
12-6 美國「江南案」
13. 變革的蔣經國
13-1 黨外三君子
13-2 臺灣環保運動
13-3 臺灣民主進步黨
13-4 解除戒嚴
13-5 臺灣人蔣經國
8-1 臺灣的經濟成長
第七章 兩蔣統治時期 ========== 蔣介石獨裁政治,若從他統治中國經驗,可以發現有個特點,即他不只通曉「槍桿子出政權」,更相信「錢能指揮槍桿子」,過去在中國幾次下野都因掌控金錢,致使對手最後不得不讓出權位。有此經驗的蔣氏父子在臺灣,為施行二層統治制度,一方面通過高壓以臨時條款鞏固上層領導階層,對於下層地方自治,就以懷柔和金錢攏絡,如不受攏絡則以匪諜和叛亂等莫須有罪名囚禁,總之就是不擇手段對地方政治全面控制。 為了控制農村,陳誠策劃的土地改革,成功瓦解臺灣地主勢力,雖說佃農每戶只能分得 0.7甲,無異天上飛來禮物,加上陳誠為控制農村選票,改組農漁會,釋出可對農漁民貸款政策,以及可以實物繳稅免除農漁民對當時通膨疑懼,這些善意都是促使蔣介石即使施行獨裁鐵蹄政策,農村仍能成為長期掌握的鐵票。 對於臺灣工商業人士,雖說開放民營初期規模都不大,卻可成為攏絡和培養目標。舉例說, 43年(
1954
)臺泥開放民營,臺灣五大家族幾乎全成董事,板橋林家的林柏壽不只是董事長。 51年(
1962
)臺灣電視臺成立,許多大陸媒體爭取,最後仍由林柏壽出任董事長,受政府培植的政商關係非比尋常。不只如此,62年(
1973
)繼任的辜振甫也是如此。 這位日本投降後,想與日本軍官合作造反謀求臺灣獨立。 因日本總督怕影響到中國對日俘遣返,因而反對致使失敗,遠避香港避難的辜顯榮兒子。 也由林柏壽出面召喚才回國,後因繼娶福建名流嚴復的孫女嚴倬雲,與中央社臺北分社主任葉明勳成為連襟,加上黃少谷提拔,不僅成為臺灣大財團更成為蔣經國重要幕僚,甚至成為國民黨核心的中常委,臺灣人中實屬不易。 52年(
1962
)臺灣工商業經營可說仍是十分困難,除非林柏壽等四大公司得到政府幫助。否則在政府幾達 8成 5工業獨佔政策下,民間僅能選擇極有限工業,在微薄利潤下過活。何況金融全由政府掌控,民間運用資金非常有限。還有白色恐怖,在在使人須冒著隨時被關門,不得不向腐敗官僚低頭賄賂。譬如當時有個「工商查緝組」,經常藉查緝之名到處勒索。還有每次交易就須繳一次稅,同一批貨多次買賣,層層剝削的營業稅制度,都會使誠實報稅人無法生存,只好以真帳和假帳二本帳冊應付,因須賄賂,否則隨時可能被舉發,成為白色恐怖另樣的控制。 42年(
1953
)為控制外匯發展國內工業,發出「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促進農業」口號,以多層匯率及保護關稅等手法管制進口,表面是保護國內工業的重要手段,用意雖好,無奈到了國民黨手中,卻成為「特權」營私的保護傘,他們利用不能進口且「獨營」手段,在無外來競爭下坐收盈利。 這些擁有特權工商業,既不謀產品改善也不求品質提升,「國貨」成為既低俗,民間不得不用產品。在貪污腐敗政策下,臺灣實施「保護工業」結果,反使臺灣工業成為落伍,可以說直到 63年(
1974
),臺灣因產品不良甚至造成無法履約的爭議事件,幾佔外銷糾紛的 76%。(一三六 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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