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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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政黨黑金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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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投法立法
1. 中國崛起
1-1 中國石油問題
1-2 中國威脅論
1-3 北韓核武
1-4 臺灣的危機
1-5 中國內部問題
2. 國親合作
2-1 連宋政見
2-2 陳水扁政績
2-3 第一次金改
2-4 「二五八」金改政策
2-5 公投法立法
2-6 大選綁公投
3. 二○○四年總統大選
3-1 敗選的國親兩黨
3-2 三二七事件
3-3 全面驗票
3-4 三一九槍擊事件
4. 陳水扁再執政
4-1 台北市銀併購
4-2 反國家分裂法
5. 臺灣與中國的兩岸問題
5-1 宋楚瑜訪中
5-2 臺灣修憲與制憲
5-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6. 國民黨主席選舉
6-1 黨工之子馬英九
6-2 特權馬英九
6-3 台北市特首
6-4 馬英九施政
6-5 台北市色情與弊案
6-6 造假二二八事件
6-7 泰勞暴動與高捷案
7. 臺灣的媒體問題
7-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7-2 終極統一論
7-3 終統與廢統
7-4 馬英九訪美
7-5 「興揚」迷航之旅
8. 國民黨黨產
8-1 三中買賣風波
8-2 中央黨部大樓
8-3 黨產的未來用途
8-4 馬英九黑金集團
8-5 樂生療養院
8-6 臺灣禿鷹案
8-7 ETC弊案
9. 陳水扁親家弊案
9-1 SOGO弊案
9-2 台開弊案
9-3 第一親家弊案
9-4 邱毅爆料
9-5 總統罷免案
9-6 民進黨危機
3. 二○○四年總統大選
第九章 政黨黑金時期 ========== 主戰派利用公投法逼迫民進黨在統獨明確表態,並且為公投法設下種種限制,公投似成為泛藍的政治工具。 國親版的「公投法」,92年(
2003
) 11月 27日三讀通過,通過的第二天,連戰就宣佈國親將提五大公投議題,像族群和解公投、債留子孫公投、教改公投、健保雙漲公投、高雄自由貿易港公投等五大民生公投。可惜法雖通過,但舉行公投的內容和時間,卻是在野黨連戰等無法掌控的。 倒是有了公投法的立法依據, 92年(
2003
)7月行政院就有權以行政手段,正式公佈「全國公民投票實施要點」,明定公投議題可由相關部門擬定,報呈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員會」審核,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實施。與此同時,陳水扁也透過公開談話,宣示明年總統大選前,務會辦理「公民投票」。他說:「公民投票,是當代民主國家處理重大政策爭議,與民生議題時的正常方式,也是國民主權的體現。因此為落實直接民權,保障人民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權利,我鄭重宣示,政府將在 93年 3月 20日總統大選日,針對國內重大公共議題舉行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做成最後的決定,積極消弭各界的歧見與紛爭。」 「公投法」並不是民進黨目的,其主要目的乃是透過公投法凝聚臺灣意識,喚醒臺灣人重視「本土政權」。 因此一開始就鎖定,以中國飛彈對準臺灣為目標。「大選綁公投」也是陳水扁施政失敗後,唯一靠意識形態維持執政的工具。 這個選舉策略,開始似乎不被看好,直到 93年(
2004
)李登輝發起「二二八牽手護臺灣」,二百多萬人出來牽手挺臺灣時,針對中國在對岸佈置四百多顆飛彈準備攻擊臺灣,加上隨時的恫嚇,引起臺灣人反感。 生命共同體的憂患意識油然而生。 這使得臺灣許多因陳水扁施政的無能,而準備放棄選舉的失望者歸隊,以「含淚投票」來訴說對陳水扁的無奈。 不管如何,二二八牽手護臺灣,顯然在凝聚臺灣共同危機感是成功的。 聯合報在報導這個牽手運動時說:「從對抗中國形塑鮮明的全民共識,扁營早已把對手鎖定為中國大陸,不是連宋。」 又說:「二二八的牽手活動,讓本土支持者重新找回力量。」(三五六 152頁)事實上,陳水扁將選戰的對手鎖定中國的戰略是對的,因為中國就等於連宋,雖然當時沒有人會承認,但從選後連宋分別訪中,甚至在北京大學演講「聯中制台」頓了一會後,再加一字「獨」的言論,可知臺灣人的疑慮,不是「無的放箭」。 為加強中國為臺灣共同敵人概念,便成為激起臺灣本土意識的選戰主軸,陳水扁為達此目的,便需在國親主導的公投法中,雞蛋挑骨頭,尋找可資使用的法源。終於在公投法第十七條找到「國家主權有變更之虞」,面對中國飛彈威脅,開始規劃以「是否購買反飛彈裝備」、以「防禦性公投」為名,實施所謂「三二○ 大選綁公投」選舉活動。 這舉動當然引起國親反對,對於泛藍醞釀鼓勵選民不領公投選票,陳水扁說:「公投是普世人權,是神聖的事,怎麼可以叫人不要去投票?這是反民主、反改革的錯誤示範。誰反對公投?」又說:「其實是中國共產黨在反對,怎麼會有人和共產黨說一樣的話?」最後又補充說,他「希望不要有人因一己之私的考量,阻礙民主改革之路。」(三五二 2)就在國親兩黨宣稱三二○公投是違法公投,連宋二人也呼籲支持公投違法者,不要去領公投選票。 大選前的 2月 15日就有綠色學者和律師,在報紙刊登全版廣告支持公投。隔不到二日前法務部長施啟揚,也帶領二百位學者、退休高官和律師,在報上刊全版廣告說「防禦性公投」係違法公投。到底這次的公投是否違法,各說各話,但社會學者瞿海源教授的觀點最為中肯,他說:「是否違法,可能需要弄清楚的,到底什麼機制,才能確認其是否違法。 就這一點來說,有權處理違法的是司法機關。也只有司法機關經過正式的司法程序,才能確認公投案是否違法。 至於政黨及其領袖,乃至於學者、律師都無權確認三二○公投是否違法。即使自己認定有違法之嫌也應訴之法律。這種案子應由大法官來處理。如果大法官會議來不及在三二○以前處理,也沒有人有權力代替大法官,宣稱這是違法公投。」又說:「如果三二○公投違法,真如泛藍所聲稱的,國親兩黨也可在立法院立即發動倒閣,對執行總統所提公投案的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公投無法執行而徹底破局,這也不失是以合法程序,正式確認公投違法的手段。」(三五六 153頁) 對於連宋所提公投違法案,不依循合法途徑解決,一昧採政治手段的抗爭方式,瞿海源教授也斥責著說,是沿繫於「國民黨戒嚴時期的政治惡習」。因戒嚴時期,所有的是非,都不是「依法」來認定的,只有「警總」等最高治安當局,才能動不動就可以隨著自己的意思,指責別人「不法」或「非法」,這個習慣到現在,對國民黨來說,還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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