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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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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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護番總督喀爾吉善
1. 治臺始末
1-1 治臺初期政策
1-2 清初治台三策
1-3 照舊的稅賦
1-4 重稅下的臺灣
1-5 「以番制漢」政策
2. 臺灣平埔族
2-2 平埔十族
2-3 清初臺灣番情
2-4 臺灣北部開拓
2-5 台中開拓情景
2-6 淡水開拓情景
2-7 清初臺灣漢人
2-8 藍鼎元陳請移民
2-9 第一次搬眷
2-10 第二次搬眷
2-11 漢化原住民
3. 乾隆治台
3-1 三年官二年滿
3-2 南北番通事
3-3 乾隆番政
3-4 護番總督喀爾吉善
3-5 內凹庄事件
3-6 整頓漢通事
3-7 南北理番同知
3-8 漢化賜姓
4. 清朝中葉政治
4-1 臺灣流民東移
4-2 噶瑪蘭開闢
4-3 噶瑪蘭稅制
4-4 噶瑪蘭番政
5. 滿清政治腐敗
6. 臺灣民變
6-1 以台制台
6-2 戴萬生事件
6-3 臺灣械鬥
7. 臺灣教育
7-1 臺灣社學
7-2 臺灣義學
8. 臺灣建省
8-1 李鴻章的淮軍
8-2 牡丹社事件
8-3 開山撫番
8-4 中法戰爭
8-5 劉銘傳建設臺灣
8-6 劉銘傳清丈士地
8-7 清治尾聲
9. 臺灣民主國
9-1 唐景松出走
9-2 劉永福的黑旗兵
3-6 整頓漢通事
第五章 清治時期 ======== 清朝治台目的為的是偏安海外,避免漢人海外聚眾,故有「護番」之舉。其目的決非全為平埔族著想。這事可從乾隆 16年(
1751
)承辦水沙連案的總兵李有用,為制敵機先,曾透過北路岸裏社通事林俊透、大甲社通事張達京等,邀來蛤仔蘭(宜蘭)、大雞籠(基隆)等生番土目 16人到總兵衙門,表面說是犒賞,其實是示以兵威。但卻遭到喀爾吉善當面訓斥,以生番為治台「外護」,不但「不可以加以招撫,亦斷不能令其與熟番漢民習熟。」嚴格要求臺灣鎮道,日後不准再做類似讓生番與熟番、漢人熟習的事。 此外喀爾吉善又以此事上書乾隆,以林俊透、張京達二通事為例,說明若不禁絕此事,極易造成臺灣動亂。他奏稱:「訪通事林俊透、張達京二人充北路通事數十年,田園房屋到處散佈,莊產皆在北路番界之間,素與社番勾結,趁機私墾。台郡大小衙門胥役利其厚資,皆屬通聯一氣。原係狡黠之徒,今復假以事權,令其聯絡生番土目,殊非寧靜邊界良法,轉恐因此勾結生釁。」(二六七165頁) 事實上,不只喀爾吉善甚至乾隆,對臺灣漢人官吏和通事,都以為不可靠,也是造成臺灣治安不斷動亂原因。這種不信任,可以乾隆16年(1751)「內凹庄事件」顯明出來(二六七167頁)。乾隆 12年(
1747
)北投社(南投草屯)通事三甲,向臺灣知府控告內凹庄的監生簡耕,積欠穀租並吞佔委由該員,代辦該社減免的番丁餉銀。乾隆14年(1749)經兩位巡台御史,及臺灣知府審查結果,判決要求「將地歸還該番,並將簡耕監生詳革,租欠飾追」。表面上似是北投社獲勝,但由於判決疏忽了該歸還的番丁銀,已難獲番社諒解,加上簡耕僅償還1/6欠穀租後,就不再給付租額,以及應歸還番社的40甲田,更是引起不滿。於是結合日月潭附近福骨、哆囉嘓、眉加臘、貓裏眉(以上皆為南投仁愛鄉泰雅族)等4社生番,殺死內凹佃民22人,及當地官兵 7人。 事件發生後,不僅總督、巡撫甚至遠在北京的乾隆皇帝,都一致認為務是熟番所為,理由是汛兵「平日袒護佃民,蹧躂番社」引來的報復。並且不理會地方官,以及當時前來協助岸裏社張達京、大甲社林俊秀等漢人通事,以及水沙連通事葉福等的報告,直到原為水沙連因侵墾生番地,被革職的番通事陳媽生,出面到生番區調查才得以真相大白。熟番通事三甲固然因結合生番作亂被嚴懲,但簡耕則以「佔墾番地,延欠番租,且私侵社餉。」不但被扙打一百,流放3千里,且被要求將內凹庄歸還北投社。但對於殺人的生番,當時主張生番為外護的喀爾吉善總督,則偏向不處理,僅以判決書上云:「內山貓裏眉社土目歹膜,及該社並哆喀嘓、福骨、眉加臘等社行兇生番,嚴飭營縣設法誘緝務獲。」草草結案了事(二六七1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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