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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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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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噶瑪蘭開闢
1. 治臺始末
1-1 治臺初期政策
1-2 清初治台三策
1-3 照舊的稅賦
1-4 重稅下的臺灣
1-5 「以番制漢」政策
2. 臺灣平埔族
2-2 平埔十族
2-3 清初臺灣番情
2-4 臺灣北部開拓
2-5 台中開拓情景
2-6 淡水開拓情景
2-7 清初臺灣漢人
2-8 藍鼎元陳請移民
2-9 第一次搬眷
2-10 第二次搬眷
2-11 漢化原住民
3. 乾隆治台
3-1 三年官二年滿
3-2 南北番通事
3-3 乾隆番政
3-4 護番總督喀爾吉善
3-5 內凹庄事件
3-6 整頓漢通事
3-7 南北理番同知
3-8 漢化賜姓
4. 清朝中葉政治
4-1 臺灣流民東移
4-2 噶瑪蘭開闢
4-3 噶瑪蘭稅制
4-4 噶瑪蘭番政
5. 滿清政治腐敗
6. 臺灣民變
6-1 以台制台
6-2 戴萬生事件
6-3 臺灣械鬥
7. 臺灣教育
7-1 臺灣社學
7-2 臺灣義學
8. 臺灣建省
8-1 李鴻章的淮軍
8-2 牡丹社事件
8-3 開山撫番
8-4 中法戰爭
8-5 劉銘傳建設臺灣
8-6 劉銘傳清丈士地
8-7 清治尾聲
9. 臺灣民主國
9-1 唐景松出走
9-2 劉永福的黑旗兵
4-4 噶瑪蘭番政
第五章 清治時期 ======== 噶瑪蘭雖入版圖,但若從其管理,不難發現清朝傳位至嘉慶時,國勢已趨衰微。而朝清積弱原因,可從乾隆論起,乾隆在位時做了10件大事,那就是「兩平準噶爾,一定新疆,兩掃金川,一靖臺灣,一降緬甸,一收安南,兩降廓爾喀。」(十五7頁)。其中尤以平定回疆更是艱苦,雖使中國版圖擴大但也耗盡國庫。加上晚年寵信權臣和珅和福康安,貪黷專橫,致使吏治敗壞,造成許多叛反。像乾隆 39年(
1774
)山東王倫倡亂,乾隆 46年(
1781
)甘肅回民馬民心造反。乾隆 50年(
1785
)臺灣林爽文起義,甚至乾隆在位最後一年,貴州苖民也起來叛反,使得乾隆退位顯得匆促。 雖然嘉慶上台後,擢用傅鼐平息了苖亂,但整個中國動亂卻日趨嚴重,不僅有白蓮教作亂,還有天地會反清,到處煽動作亂事件發生。在此局勢下,東南沿海的海寇,卻又乘亂而來。可以說,嘉慶在位25年,是一位忙於剿亂的皇帝。也因剿亂需要金錢,所以嘉慶時的財務困難,可想而知。嘉慶初期未將噶瑪蘭納入版圖,惟恐擴大臺灣的經濟負擔也是原因。所以一入版圖未採取過去「以番制漢」政策,將墾地沒收歸入番社,或遵照雍正7年(1729)頒佈的「同安則例」徵稅。卻以吳沙當時建議「田6園4」,也就是田每甲徵6石,園每甲徵4石做為納稅依據。《噶瑪蘭志略》記錄了當時徵稅背景:
「臺灣自雍正7年遵照同安則例徵收,噶瑪蘭亦自道光7年准到部覆(部已准覆)照同安下沙則例改定(修定)章程。而所有『田六園四』之額,則由嘉慶15年以前,吳沙父子邀同頭人趙隆盛、何繪等赴郡呈請開蘭之時,先與墾田私議,將來若由業戶陞科完糧,種地佃人每甲田納業戶大租 6石、園納 4石,經有成說(經過有上說)。嗣楊廷理籌辦創始事宜,恐其不敷經費,乃議裁業戶而由散佃報陞,謂此租額訪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即詳請轉奏,援以為例。」
(二四六47頁) 吳沙等努力開墾,就是期望能成為業戶後再將田地出租,就可如「番大租」般坐享地租,故多方請准成為業戶,並願以低額業戶租,給墾報稅。可是採「護番」政策的清朝卻不做是想,不沒收其墾田已是大恩,何況給墾報陞更是不准。直到楊廷理統籌開創事宜,恐經費不足,乃議決力裁業戶。但卻不減稅,仍照吳沙提議「田6園4」徵稅,而由散佃直接報陞納稅。表面上,由散佃直接報陞,政府稅金雖然增加,但對佃戶若扣除不必付給「番大租」或「業戶」租金,卻又節省很多金錢。噶瑪蘭稅制修正,當然廣受佃戶歡迎以為德政,使楊廷理在宜蘭地區,直到如今,仍成為佃眾敬重的對象。 然而力裁業戶,將租額轉給政府,在其他地區是很容易引起動亂。因早期滿清治台,為安撫各地平埔族,防止漢人作亂,故有「以番制漢」政策。允許各地平埔族耕耘其地,不許漢人侵墾。這些擁有土地的平埔族,遂成為各地豪強,其生活狀況就如黃叔璥形容的為
「務蓄積,比戶殷富。」
且其居住的房宇為
「嘉木陰森,屋宇完整,不減內地村落。」
這些富有的番戶,不料乾隆 22年(
1757
)竟批准流民「業戶」,也就是說,如有流民請墾而經官准墾,領有諭令及戳記者即可轉租與人,收取大租。使得擁有大片土地的番戶乃效此行,以番社或個人向官請領墾照,墾成後再請丈報陞,承佃出去收取大租,即後來「番大租」的由來(二六七286頁)。雖說楊廷理裁業戶,這些業戶都是吳沙招墾的流民,非番大租故阻力小,但其作為,卻引起各地番業戶的注意。 事實上臺灣「番大租」,經過清朝2百多年統治,在漢化政策下,其勢力雖漸減弱,但到光緒年間,仍足以成為叛反力量。清末劉銘傳有意改革「番大租」,卻引來彰化段九施叛反,逼使劉銘傳政策不得不改弦易轍。在在說明楊廷理力栽業戶的危險。而清朝在財政困難下也只能接受,甚至修法,將多出稅額部份,另以「餘租」名義收取。這個做法,《噶瑪蘭志略》說:
「餘租一款,惟噶瑪蘭有之。查台地向有陞科章程,田園只徵正供、耗羨,若徵別款餉銀租賦者,從無併徵正供。 茲(噶瑪)蘭屬於供耗外,獨增餘租一款,猶之各處雜徵,原不與供、耗計考成也。 然餘租實為力裁業戶籌備經費起見,故於每甲田園租中,先劃完耗,以其所『餘』者擬為『租』名色, 即仿淡水屯租例,每石折番銀1元,奉文照議在案。 ……今以現行同安下沙則而計之,田1甲徵穀6石,即劃完供穀 1石 7斗 5升 8合 4勺 7抄 2撮、耗穀 1斗 7升 5合 8勺 4抄 7撮外,計『餘租』 4石 6升 5合 6勺 8抄 1撮,統歸入餘租以副(富)經費。蓋台地每正供1石,止加耗羨 1斗,噶瑪蘭從前多徵供、耗,即少徵餘租。今自道光7年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然嘉慶23年間未奉部文,亦嘗有由府詳請不徵餘租者,司中駁以核與原奏『田 6園 4』之數減少,斷難遽准,是一併裁減不可也。」
(二四六 50頁) 餘租為稅額的2倍多,僅對噶瑪蘭科徵,則是當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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