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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濱田彌兵衛事件

荷蘭人想在臺灣抽稅,對日本人亦然,想抽1/10的稅,但又怕傷害,原與日本建立好的貿易關係,故改稅名為安全貿易保護費,但被日本人以他們更早來臺為理由,加以拒絕。事實上,日本人早在萬曆21年(1593)就想招降臺灣,當時的大將軍豐臣秀吉,曾遣使呂宋的特使原田孫七郎,致書給當時稱為「高砂」的臺灣,祈能向日本朝貢。但臺灣當時僅是由數千個小部落組成的國家,故無能給予回音。而後日本內戰由德川家康取得政權,為鼓勵海外貿易,特頒「朱印狀」給出海的商船,並於萬曆37年(1609),派有馬晴信來臺,並到東海岸探險。

萬曆43年(1615)取得對臺朱印狀的長崎代官村山等安,自行招募人員4,000人,集資編成戰船13艘企圖遠征來臺。不幸途中遇到颱風,部份飃至南洋,部份飃至淡水、安平及打狗(高雄)等地而告失敗。後來雖聞日本將有攻臺之舉,但對當時剛建國的幕府言,國內政事繁多,加上怕天主教危害政權,於1636年起實施「鎖國政策」,攻臺之舉因此無疾而終。日本人雖因鎖國不再侵臺,但對臺灣成為其屬國之觀念耿耿於懷。而荷蘭人為徵稅,希望仿照葡萄牙「澳門」模式,一面禁止日本船來航,一面想求得日本幕府諒解。於是派臺灣長官諾伊特(Pieter Nuyts)1627年7月出使日本。

剛好1626年5月,日人濱田彌兵衛為領取前年所訂中國貨物來臺,但遭荷蘭人禁止,荷蘭人又禁止其前往中國領貨。在無可奈何下,於是在1627年以沙填壓空船,另載臺灣新港社頭人「理珈」等16人,及中國通譯2人回日本。向其船東代官末次平藏,訴說荷人侵臺的不是,並由「理珈」等出面表明,彼等係為獻臺灣土地而來。因此諾伊特到日本,引起幕府不滿,並對諾伊特解釋:「臺灣已經與中國協定,始行佔領一節。」不但不聽信,且不謁見。不得已,諾伊特於11月底無功返臺。因此懷恨濱田彌兵衛破壞其出使目地。利用1628年5月濱田彌兵衛載「理珈」等返臺機會,以怕暴亂為由,沒收其武器,並以叛國名義囚禁新港社「理珈」等人。

對濱田彌兵衛則置之不理,不許其返日,也不許其離臺至中國購物。在走投無路下,不得已,濱田彌兵衛只好偕部下12、3人,於6月底,假以拜訪為由,到諾伊特公館。利用機會以武士刀捆綁,脅迫諾伊特,並由日本船來援100多人,形成雙方對峙。直到7月初經談判,諾伊特始答應除釋放新港社等人,返還沒收物品,並賠償日本人,因停止貿易所受的損失外,同時,也保証日本人的安全。雙方約好各出五名人質,互搭對方船隻一起出航,到日本換俘後,此事件方才落幕。

沒想到一抵日本,因末次平藏的報告,其船及人質全遭日本幕府扣押,並封閉荷蘭商館禁止其買賣。
消息傳來,使得巴達維亞總督大驚,立刻撤換諾伊特並加囚禁。
以布德曼(Hans Putmans)替代為臺灣長官。
又派特使威廉楊仙立即到日本解說,求取諒解。
此事件後因曾任職日本平戶商館館長,新任巴達維亞總督與日本關係良好。
加上末次平藏於 1630年去世。
在沒有堅強反對者下,而且 1632年荷蘭為展示誠意,又將主事者諾伊特交給平戶藩主。
日本幕府認為有誠意,於是在11月釋放人質,解除貿易禁令,並准許各船開出。
而諾伊特本人則遲至1636年方釋放返國,為整個事件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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