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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臺灣農民問題

受到臺灣文化協會影響,農村的知識逐漸改變。事實上,自從殖民主義興起後,有人將列強爭奪的產物,譬如 19世紀爭奪「棉花」稱為「棉花時期」,繼而則爭奪「樟腦」與「蔗糖」的時期。第1次大戰後轉而爭奪「煤油」等能源。日本治台時期,正巧是糖業爭奪最興盛時期,故對臺灣糖業發展,便成為日本治台的重心之一。


不幸的是,製糖需要土地種植甘蔗。從平埔族漢化的臺灣人,因逃避明清重稅,多以「隱田」藏匿,故對擁有土地者都以「業者」相稱,不稱「地主」,蓋使政府無法向「地主」課稅。清朝劉銘傳為增稅收,實施土地「清丈賦課」引起反抗,原因即在此。所以對明治 31年(1898)實施的「臺灣土地調查」,臺灣人也做如是想,許多「隱田」因而落入日本政府手裏。尤其明治 36年(1903)完成的「臺灣土地調查事業」,大正 3年(1914)完成的「臺灣林野調查事業」,更是沒收了許多無登記的私有地,皆改稱為國有地。但這些國有地事實都已開墾,只是在清朝治台時,為躲賦稅而未領丈單,故使日本政府有理由,以濫墾、濫耕名義予以沒收(七八26頁)。


這現象使得因應臺灣產業開發,在總督府鼓勵下,來台投資的日本資本家或臺灣的御用紳士,極易以期約、放領或出售取得這些「無照」土地(二一  565頁)。諸如此類,對於這些實際有人耕作,反成為日本人土地,對臺灣當時高達總戶數 59.26%的農民,平均擁有可耕土地不到1甲地,無寧是極諷刺和不公平的事(二一 561頁)。


臺灣人民起初威嚇於日本的高壓統治,未敢出聲。直到總督府為了振興臺灣產業,獎勵糖業生產,明治 33年(1900)成立「臺灣製糖殊式會社」,以各種獎勵補助日本資本家來台設置製糖會社,明治 38年(1905)更頒佈箝制蔗農最甚的「原料採收區域制度」,使得當時可耕地的1成半,都須配合日本政府生產甘蔗,同時賣到政府指定的製糖會社,臺灣農村再度飽受剝削。


事實上,日本政府對臺灣農民土地剝奪,我們可從大正初期公佈的數據得知。大正 4年(1915)經過林野調查,除了行政蕃屬土地,民有土地只有 5萬 6千 9百多甲,而官有土地竟可達到91萬6千多甲。這種佔有尚不包括與原住民交界的林野土地調查(二一 565頁)。由於臺灣農村生活確實困難,農民忍無可忍,在臺灣文化協會協助下,大正 12年(1925)終暴發「二林蔗農事件」,開始與製糖會社鬥爭。這是當時林本源製糖會社屬區的二林地方,幾年來因購買甘蔗價格比鄰區低,而提供的肥料又比鄰區貴,致使區內農民生活困苦,濱臨破產邊緣。但該會社年終獎金卻可高達36個月。


此種不公義事,連主管的北斗郡守都看不過去,出面逼使該會社讓步而解決(二一 575頁)。因此抗議成功的二林蔗農,大正14年(1925)在臺灣文化協會襄助下,在二林召開首次蔗農大會,並成立二林蔗農組合。選出文協理事李應章、劉崧甫及詹奕侯等為理事。開始要求會社在甘蔗收割前,要先與農民議定價格,否則拒絕收割甘蔗。不甘示弱的製糖會社,竟唆使警員保護強行進入農民蔗田採割的會社人員,引起兩、三位蔗農反抗的抗警事件,李應章等 20多人因而被判處徒刑(二一5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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