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黨的領導權,政治上又被設計出有別世界各國,既能鞏固蔣政權,又能滿足美國及臺人民主要求,稱為「二重體制」政體。蔣介石在陳誠省主席任內,將臺灣政治分為上下兩個政體。「上層」是臺人不能置啄的中央獨裁。「下層」則是省主席由中央任命,按行政院命令開放省議會,所有縣市鄉鎮選舉的地方自治。為貫徹「二重政體」以蔣介石為核心的「上層獨裁政體」。
以36年(1947) 1月蔣介石在南京頒佈的「憲法」為基礎重新選出國會代表、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等,隔年 37年(1948)3月再選出蔣介石為總統的政體,為使這個政體永久成為臺灣上層政體。蔣介石透過陳誠,將 37年(1948)中國實施的《戒嚴法》以及簡稱《臨時條款》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併在臺實施。《戒嚴法》及《臨時條款》不僅使蔣介石政權凌駕《憲法》。
根據此條款,總統不僅為三軍統帥,有權宣佈戒嚴、對外締約、宣戰和媾和權力、簽署立法院通過法令、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任免省市官員,並可「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人事及組織等機構」,最重要的是蔣介石為達終身「帝制總統」,更令國民大會在 49年(1960) 3月修改《臨時條款》,以「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得連任,不受憲法第 47條連任 1次之限制。」
使憲法在《臨時條款》下成為無用之法。
至於國民大會等「民意機關」,則以退逃來臺無法重新改選為由,以大法官《釋字第 31號》解釋:
「在第 2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之前,自應仍由第 1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
至此,以蔣介石為中心,掌握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和國民大會等「上層政體」,假「總統」之名,實行「中華帝國」世襲的架構遂告完成。同時為滿足臺人對民主要求,不按憲法,特別設計由立法院制定《省縣自治通則》,讓行政院以行政命令制定地方自治,這是「下層政體」濫觴。
既屬行政命令,就可以行政命令限定。
根據《臺灣省議會組織規程》第3條,省議會不僅不能增加預算,涉及省政府法令變更也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備案,若行政院認為內容不當,可退還省議會覆議,覆議需經 2/3以上同意才能維持原議。第 36條更規定省政府對省議會決議可不執行:「省議會議決案函送省政府執行,省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對省議會決議是否實施,行政院有核辦權,加上省主席官派,臺灣自治成為表面。
但聊勝於無,省議會後來發展,仍成為臺灣反對獨裁者言論宣洩的重要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