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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臺灣關係法

《臺灣關係法》規定對臺軍售,中國為削減臺灣防衛能力,利用 71年(1982)美國總統雷根訪問中國機會,於 8月 17日在北京與趙紫陽總理簽署震驚臺灣的《 817公報》。原來雷根在訪問中國前,為免引起臺灣疑慮,曾指示前美國駐臺代表李潔明帶來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丁大衛起草的「 6大保證」。其中表達美國「不會改變對臺灣主權立場。不會修改臺灣關係法。

不會向臺灣施壓與中國的談判,也不演兩岸的調人。且對臺的軍售問題,不但不會事先與中國諮商,也不設定終止期限。」不料與此相左,雷根與中國簽署《 817公報》不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合國」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且同意 68年(1979)1月與中國建交時的聯合公報,以及 70年(1981) 9月中國在此公報基礎上,對臺灣發表謀求和平解決的「9點建議」。這些公報,都強調中美雙方須「尊重彼此之主權、領土完整、以及不干涉彼此內政,為構成中美關係的基礎原則。」

因此原則,雷根在《 817公報》同意美國「不謀求執行對臺灣銷售武器之長期政策。且在軍售的質與量上,均不會超過美中兩國建立外交關係後,所提供之水準。」這個看似乎違反對臺6大保證,雷根回國又發表「任何軍售,將視臺灣海峽的和平,以及中國宣稱繼續和平解決臺灣與中國歧見為前題。」的但書,且在不違反公報對軍售的質和量限制,以「技術轉移」協助臺灣製造 100架「防禦型戰機」(Indigenous Defense Fighter)。即被戲稱「I Don’t Fly」「經國號」(IDF)戰機。
81年(1992)美國總統布希甚至以中國從蘇聯獲得蘇愷 27型戰機,破壞臺海軍力平衡為由,對臺軍售包括 150架 F-16戰機在內總計 77億美元軍售。以後每年對臺軍售都在十億到二十億美元之間,《 817公報》因而無效。


69年(1980) 5月為防止過去選舉,黨外利用冗長的競選期予以聯結,且黨外政見發表人山人海,與國民黨政見發表無人相較實在難堪。為改善以節約為由設計了「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規定競選期只有 10天,其中 5天「私辦」, 5天「公辦」的政見發表,減少競選期黨外言論攻擊,有利於國民黨選舉。同時,國民黨誤以為美麗島事件後黨外後繼無人。
69年(1980)恢復中美斷交後停辦的中央民代選舉,國民黨採取足額提名,沒想到黨外卻提名受害家屬,這些家屬獲得社會同情,除臺南代表高俊明的高李麗珍,被作票高票落選外,其餘幾乎全當選。
70年(1981)底的省市議員選舉,陳水扁、謝長廷、陳定南、游錫堃、林正杰等社會精英紛紛當選。
事實上,黨外藉「美麗島事件」做了一次更大換血,許多社會年青精英,因此浮上檯面,這是國民黨始料未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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