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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亞太營運中心

67年(1978)大陸開放後,使得臺灣與香港的貿易額,突然暴增。
當時國貿局長蕭萬長研判,應屬轉口大陸的貿易居多。
由於當時臺灣堅持反共,任何與大陸接觸都可被羅織「匪諜」罪名,判處重刑,何況是嚴重的「資匪」。
故為保護臺灣廠商,於是利用被蔣經國召見機會,力陳香港「轉口貿易」的重要。
此事為蔣經國認同,經過國家安全局研究後,在 74年(1985),由行政院頒佈「轉口貿易三原則」,認同香港的「轉口」地位。
由於臺灣與大陸的轉口貿易日增,73年(1984)中英達成協議,決定在 86年(1997)使香港返歸大陸。
惟恐香港回歸大陸後,將對臺灣轉口貿易產生影響。
且世界各國對香港回歸後,能否維持原有經濟繁榮和民主,深有疑慮。
許多對共產黨無法信任的金融企業,紛紛遷出香港。
使得臺灣認為可利用此機會,吸納這些企業,取代香港國際金融地位。
於是在 84年(1995)開始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計劃。


所謂的「亞太營運中心」。換言之,就是擬在高雄,設立如香港般,可讓國際金融自由出入的「境外金融中心」。
臺灣原屬國內金融市場,如欲同時做為境外金融中心,除應有各種通訊、交通以及建築等軟硬體等齊全的設施外。
在傳統金融法下,也須另立與之不同的法律。
不受外匯管制、有優惠的甚或免稅的租稅制度,以及免提存款準備金及保險的法規。
重要的,還要有「民主法治」,以及公正的「司法制度」,尊重私有財產等可保障資金的安全。
亦即在臺灣傳統金融法外,另成立「境外金融特別法」,以協助境外金融在臺的安全。
然而這些看似簡單,卻非剛脫離獨裁,法治不足,示威不斷,仍舊蹣跚走路的臺灣可成就的。
何況整個亞洲,除日本外,還有新加坡有比臺灣更好的競爭條件。
越戰期間,因亞洲貿易量大增,美國希望在亞洲成立區域性美元市場,以便有效運用此地因貿易帶來過剩的美元。
因此期望在東京、香港和新加坡等選擇一地做為營運中心。
但後來因香港不願對海外通貨交易,免除利息所得稅。而日本也不願放棄外匯管制,只有新加坡接受。

57年(1968)新加坡應美國要求,在財政部底下設立亞洲通貨部門。
其經營的業務,除自由接受外國人的外幣存款外,也可貸款給區域外的個人或公司。
沒想到此部門設立後,全世界著名銀行,也紛紛仿效在新加坡設立亞洲通貨部門。
這些銀行不只為新加坡帶來大批美元存款,到 72年(1983)這些銀行總計已達153家。(二一九148頁)
因此緣故,雖說臺灣有設置「亞太營運中心」計劃,但礙於現實,在民主制度未健全,且司法仍籠罩在威權餘孽下,最後仍無疾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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