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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雖然「通訊傳播基本法」,在 93年(2004)1月 7日開始實施。然而對於「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卻因在野黨堅持委員須採政黨比例出任,讓政黨插手頻道分配事宜,使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因此卡在立法院。等到發生「頻道換照」和「TVBS事件」後,立法院才匆忙在 94年(2005)10月底以多數表決方式強行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 NCC依政黨比例產生的法律,此法雖於 11月 9日總統公佈實施,但執政黨也同時要求大法官釋憲,是否侵犯行政權。


95年(2006)6月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以「NCC」負責廣播電視通訊監理等工作,應屬行政權,依據臺灣五權分立,NCC屬行政院的責任政治範圍,NCC組織法第四條規定 NCC委員依政黨比例產生,不但侵害行政院人事權,再加上NCC法也規定要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卻又規定要依政黨比例產生委員,已違立法精神,且造成沒有政黨背景者,無法參與NCC,故判為違憲。這項違憲的判決,原本就該立刻關門的NCC委員會,被輿論界認為違憲的「黑店」,大法官卻又以未經三分之二同意為由,裁定可繼續營運二年半,至下屆總統大選後,97年(2008) 12月 31日才失其效力。這項違憲的判決,卻可繼續存在的法律,真正民主國家是看不到的,從這點可知臺灣並不是真正民主國家,「憲法」是可根據政治現實面,朝令夕改的,成為政治附屬品。

解釋憲法的大法官如此,法務部當然也不例外,在無能陳水扁主政下,除非本土派硬挺,否則政權難保。
2008年大選選對了主人,選邊站,才是他們真正解釋法令,考慮的目標。但不管如何 NCC違憲判決,卻造成反掏汰,許多有志之士紛紛離去,像行政院推蔫的台大教授陳銘憲、交大林一平、清大呂忠津、政大翁秀琪等都離開,留下來幾乎是有心的泛藍人士。果然違憲的 NCC委員會,後來不僅成為國民黨媒體保護傘,透過這把傘的遮掩,可以自由言論為藉口,大肆攻擊政府,同時掩護涉及媒體黨產的變賣,成為被人謾罵,仍可無視輿論的存在,為所欲為的組織。

96年(2007)1月 31日蘇貞昌院長在行政院會不客氣指責NCC委員會,對涉及許多媒體的三中買賣,雖經多次買賣,仍無法清楚交待其去向。而屬於國家和全民所有的電波頻,像中廣的寶島網與音樂網,更是不能以設股權方式,移轉變為私人所有。因此他要對異動有許可權的主管機關,堅持法律規定嚴格把關。


對中廣的寶島網與音樂網回收,NCC則以中廣的寶島網與音樂網回收政策不變,但兩個頻道狀況不一,要收回需要相關配套完成才能執行。又說:「中廣的寶島網部份,新聞局於民國 93年公告第一梯次數位廣播頻率開放申請規定中,要求中廣於數位廣播第一期建設完成,且開始營運前繳回寶島廣播頻率,NCC並未改變新聞局的決定,因此中廣何時繳回頻道,要視中廣數位廣播建設速度而定,最快今年收回。」對於中國音樂網部份,NCC則說,由於當初配合政府政策執行『遏制匪碟』的公民營電台相當多,行政院現在已經終止『遏制匪碟』政策。

所以對這類相同背景的電台應該一致處理,不應該單獨針對中國音樂網,將積極研議收回方式。
不料 NCC以上似是而非的說法,將中廣繳回頻道,還要看中廣數位廣播建設速度而定,如始終不建設,回收還會成為遙遙無期。
而對中國音樂網,不管取得正當性的黨產,卻硬拗與其他合法電台同綁一起。所以說 NCC是為保護黨產,硬以違憲,厚顏存在的一個外圍組織。而從這個組織,也可看出民進黨的無能,一個NCC都無法管理,何況龐大黨產的追討。


果然這個無視行政院的 NCC,就以過去新聞局管理期間,以總統選舉期間,要求合理的政黨廣告比例,以及中廣佔用國有土地訴訟,在法院判決前不得換照。而 NCC就以此二項要求與換照無關,且增加行政訴訟為由,在隔年 2月 14日私下與中廣和解,不必歸還中廣的「寶島網」與「音樂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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