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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第二次搬眷

搬眷來台人數過少,原有流民問題仍在,乾隆 25年(1760)福建巡撫吳士功奏陳,請再准臺民搬遷眷來臺:
「居其地者均係閩粵二省濱海州縣民。從前俱於春時往耕秋成回籍,隻身去來習以為常。
迨後海禁漸嚴,一歸不能復往。其立業在臺灣者,既不能棄其田園又不能搬其眷屬,另娶番女,恐茲擾害。」

(二六七 67頁)又批准一次。

事實上,此次來臺者僅「40餘戶」,很多人甚至「請照還籍」,楊廷璋於乾隆 26年(1761)9月向朝庭報告有關移民,其奏文如下:「伏思臺灣從前地廣土肥,物產饒益,是以雍正 10年及乾隆 11年兩次開禁請照搬眷者甚多。
今則邊界既不容私墾,而台地生齒日繁,民人無可希冀。即在台立業之人,尚多請照回籍。
是以開禁以來,請照過台僅止 40餘戶。其中查係漳、泉民人在臺灣大小衙門充當書辦衙役者居多。」

(二六七 216頁)
由於來臺者不多,又多請照回籍,故僅實施1年即禁止。
直到乾隆 53年(1788)全臺大多漢化,禁止搬眷毫無意義故而解禁。
但三禁全面廢止,則遲至光緒元年(1875年)才實施。

事實上,康熙年間來台不多原因,臺灣早已人滿為患,一遇荒災即民無以為生。
康熙 46年(1705)還諭旨給大學士等曰:
「福建內地之民,住居臺灣者甚多,此來洊罹災祲,米穀不登,在土著之人猶可採捕為生。
內地人民在台者糧食缺少,既難以自存;卻歸故土又遠隔大洋,誠為可憫!
著行文該地方官察明實情,復歸本地者,或遇兵丁換班之船、或遇公務奉公之船,令其附載,帶回原籍。」

(一八四153頁)

另外移民也有比臺灣更好的去處,除緬甸、雲南外。
事實上,康熙 23年(1684)自從臺灣納入版圖後,工部侍郎金世鑑奏請,閩省可照山東等處現行之例,聽任百姓海上捕魚、貿易經商;經過議政大臣議准後,就可公開出海與南洋貿易。直到康熙 56年(1717)滿清政府發現,從臺灣轉至南洋者眾,且涉及走私米糧等不法,《廈門誌》記載說:
「後因臺灣愚民私聚呂宋、噶喇吧地方盜米出洋、透露消息、偷賣船料諸弊,康熙五十六年禁止南洋貿易。
於是在該年發佈對南洋的禁令。」
(二七一177頁)

雍正 5年(1727)總督高其倬奏開南洋,議准允行,廈門始有販洋之船。
但不管如何,以移民眼光言,與其在嚴刑下冒險偷渡,來回滿清統治的臺灣,冒著隨時遣返危機,還不如光明正大直奔南洋,這是康熙時期來台移民不多的原因。

由此觀之,康熙時臺灣人口已不在少數,誠如康熙 50年(1711)臺灣知府周元文報告:
「自數 10年以來,土著之生齒日繁,閩粵之梯航日眾,綜稽簿籍,每歲以十數萬計。」
在三禁政策下閩粵梯航日眾,但可綜稽簿籍,即能合法來台者人數雖增多,誠如福建巡撫吳士功云,多屬短暫給照來回開墾,以及從事貿易等米糧買賣者居多,故有十多萬。臺灣人口增加,主要仍以土著生齒日繁為多。而臺灣的人口,就在乾隆25年(1760)第 3次准許搬眷來臺的前 5年,乾隆 20年(1755)曾做一次人口統計,臺灣人口約一百萬人。
這些人口到嘉慶 16年(1811)全臺戶口統計是 2百萬3千人。
到了光緒 13年(1887)臺灣建省,人口已達 3百零2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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