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的械鬥,不只「官逼民反」,因官吏貪腐激起民怨產生反抗。
近代學者研究,清代臺灣分類械鬥,大抵可分為五類,即島內因省籍不同械鬥,像泉、粵械鬥。
康熙 60年(1721)閩籍朱一貴叛反時,與下淡水(高屏溪)粵籍杜君英相約起事,但因攻入府城後,杜縱部下擄掠婦女,引起衝突反目成仇,就成為閩粵分類械鬥的開始。
所以,不只平常就互相挑釁攻擊,尤其每次對方叛反時,另一方則以「義民」名義攻擊對方,成為屠殺的藉口。像嘉慶 10年(1805)蔡牽、朱濆事件發生時,下淡水(高屏溪)六堆客莊即藉口義民,舉兵殘殺閩語莊田,燒毀殘殺 4、5百村莊。府城舉人潘振甲為諷刺當時情景,曾作詩說:「可憐南路竟如何,村落為墟四百多,閩豈盡賊粵豈義,傷心兔爰雉離羅」(二五八624頁)。
而張丙事件中故事重演,六堆客莊再藉口義民,擁炮殘殺閩語莊,因虐殺過重五百餘莊流離失所,萬餘難民擁入鳳山城,跪哭馬提督,客語義民因此被斬2百餘人。
咸豐 3年(1853)又發生鳳山縣民林恭不滿知縣貪污腐敗,起義殺知縣的「林恭事件」。後雖平息,但六堆客莊又舊事重演,擁炮伏殺閩語人,最後在清兵彈壓,諭令撤堆下才平息。同為平埔族血統所衍生的臺灣人,竟因言語不同,演變成族群仇視,所結怨隙比敵寇還深,「兄弟相殘」成為臺灣數百年來,雖有巨大人口比例,猶不能自主,仍須外人支配的命運。這種彼此反目相殺結果,直到臺灣割讓給日本方才止息。
對於閩粵械鬥,道光 12年(1832)孝廉陳友松(淑均)著《噶瑪蘭廳志》就有精闢的分析,他說:
「閩粵分類之因,起於匪人。其始小有不平,一閩人出,眾閩人從之;一粵人出,眾粵人和之;不過交界慮擄禁爭狠,而閩粵頭家,即通信於同鄉,備豫不虞(有備無患)。於是台南械鬥,傳聞淡北,遂有一日千里之勢。匪人乘此,播為風謠,鼓動全台,閩人曰:『粵人至矣』!粵人曰:『閩人至矣』!結黨成群,塞隘門,嚴竹圍,道路不通,紛紛搬遷。匪人即從此焚其廬舍,搶其家資;哭聲遍野,火光燭天;互相鬥殺,肝腦塗地。文武會營,調停兩面,猖獗愈滋。鳳山、淡南(指高屏溪以南)粵人眾,閩人寡;餘皆閩人眾,粵人寡。然則粵人受害乎?曰:『否』。粵人詭而和,沿山聚處,知其眾寡不敵,不分邪正,一氣聯絡。閩人蠢而戾,羅漢腳逞志生事,有家室者多觀望不前。
……故閩粵分類,閩人往往大敗。且閩人習於蠻橫,動釀亂階。粵人明於利害,不拒捕,不戕官。閩人為叛民,粵人即出為義民,保護官長,衛守城池。匪人又乘此假公濟私,肆橫報復。遇閩人不問其從賊與否,殺其人、焚其室、劫其財,曰:『予殺反賊,不計其為閩人也』。臺灣滋事,有起於分類而變為叛逆者,有始於叛逆而變分類者。官畏其叛逆,謂因在官;民畏其分類,由因在民。百餘年來,官民之不安以此。是惟平日選有家產才幹聲望之總理,遇嫌隙出為處理。已訟則官為分斷平允。至分類小則會營嚴諭解散,大則禦之以兵,仍治總理以狥縱之罪。是亦遏流之一道也。」(二八一194頁)
其次為泉、漳械鬥,雖同語系,但不同出身也鬥。比較出名的為乾隆 47年(1782)彰化縣莿桐腳,漳州庄拜拜,漳泉人相約賭博,不料竟起衝突,漳人打死泉人,報官相驗,但官府並不嚴究兇手,造成泉人不滿,糾眾報復,造成泉助泉、漳助漳分類械鬥,規模之大,福建水師黃仕簡親自督軍來台,以聚眾為亂名,斬首 143人,並將首謀妻子兒女發配功臣為奴,財產沒收(六四26頁)。
而這個事件,後來也影響到林爽文叛反,因林爽文係漳民,泉人因此助清捕殺漳人以為義民。但到乾隆 60年(1795)「陳周全事件」時,叛反者多為泉人,故漳人林國泰不但助清收復彰化,且多方搜捕殘殺泉人 200多人。泉人義憤謀再鬥,後因官兵至方才揠戈息武。然為免干戈再起,當時臺灣道楊廷理,不得不駐兵千人於彰化(六四 91頁)。
然後是異姓相鬥,像同治元年(1862)西螺廖姓與李、鍾姓間械鬥,同治 4年(1865)羅東林、李姓械鬥。再其次是職業團體的械鬥,同治 5年(1866)因唱歌竟也可演變到「西皮」和「福祿」的歌迷互鬥。最後的分類械鬥,則是為商業利益而鬥。古時候的貿易,都是「以物易物」,並在郊外舉行,故取名為「郊」統稱貿易。
唐贊袞著《台陽見聞錄》說:「聚貨而分售各店,曰『郊』,郊者,言在郊野,兼取交往意。」(六四 34頁)
清朝佔領臺灣,就引進當時福建3大「郊」,即北郊、南郊和港郊。「北郊」以蘇萬利為首,意指貿易對象為福建以北各省份。「南郊」以金永順為主,指福建以南各省份的貿易。至於「港郊」則以李勝興為主,指當時臺灣沿海各港及各地區的貿易。港郊先購買臺灣各地貨物,運往港口售予南、北郊,再通過其手,將貨轉賣至中國福建南、北沿海各省。而臺灣各地要買的貨,也是如此,井然有序的通過「郊商」,由南、北郊運來貨物售予港郊,再轉賣至臺灣各地。本來很有秩序,但到乾隆後期,貿易逐漸北移,鹿港和艋舺的郊商掘起,開始搶奪市場,競爭激烈。
咸豐 3年(1853)台北艋舺「頂下郊」,甚至發生泉人彼此為爭地盤的械鬥。這種械鬥,甚至到了咸豐 10年(1860)清朝簽訂天津條約,開放了雞籠(基隆)、滬尾(淡水)、安平(台南)以及打狗(高雄)等港,使得郊商競爭更是激烈。為了利益而械鬥,其形式不一而足,這些械鬥都顯示出臺灣人,來自平埔族好鬥的本性。這種新團體屬性的認同,雖說可加速原有平埔族部落的解體,但平埔族數千年來好鬥本性,卻也在這些團體中重新找到新的出路。
而臺灣的械鬥,根據近代學者陳亦榮統計,其中尤以閩、粵,和漳、泉兩類的械鬥影響最深,次數最多,受害地區也最大。清朝治台期間,大抵閩粵間,大型的械鬥共有9次,漳泉間竟有21次。而其他3類的械鬥,則大致發生在道光晚年以後,也有8次之多(一八八 111頁)。
臺灣械鬥風氣之盛,治安之敗壞,不只械鬥,中國罪犯偷渡逃難,加上駐台官兵不肖欺壓善會,為虎作倀,使得臺灣治安更是敗壞,這個現象可以用道光 13年(1833)閩逝總督程祖洛的奏摺,做個註腳說明。
他說:
「臺灣合漳、泉、潮、粵之民而聚處,尋釁逞忿,勢所不免。其俗剽悍,浮動好事,當無事時,有人立市一呼,今日搶某處某家,煩刻之間,從者數百,絕不為怪,此風斷不可長。南路有鹿耳門,北路有鹿港、有八里坌,無票之人概不准渡。弁兵不免賣放之弊,一船恆數百人,其沿海僻靜處所,在在可以偷渡。內地游手無賴及重罪逋逃之犯溷跡其間,台民利其傭不取值(無薪幫傭)多樂容之,及不足相養乃群起而為盜。是臺灣盜賊之多實由於此,地方大吏必須嚴密稽查以杜其源」。
又說:
「所奏臺灣一鎮,設班兵1萬4600有奇,到台即住宿倡(娼)家,日以聚賭為事,攬載違禁貨物,欺虐平民。官若查拿輒鼓噪欲變,甚至械鬥殺人不服地方官申理,不聽本管官鈐束,違禁犯法,無所不為,而水師、金門二標為尤甚。又有身列行伍,不事訓練,每操演時,本地別有武匪徒,專為受僱替代。設有奸究滋事,即依附為其兇黨,種種積弊,尤為可惡。」(二八四296頁)
就是記載當時臺灣械鬥與治安敗壞的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