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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劉銘傳清丈士地

劉銘傳建設臺灣,需餉極大,為籌餉,除取得楊昌濬,同意以「協餉」方式贊助外。他同時在臺廣開財源,辦理商務,及清理賦稅。辦理商務,他於光緒12年(1886)成立官辦硫磺廠,將硫磺加工轉售。並將糖、茶、米等原料轉售歐美買辦。光緒13年(1887)成立官腦總局,實行樟腦專賣。又設商務局,招商買輪成立輪船公司。同時引進中國商人來臺經商,在臺北建立互易都市。對煤礦,則採用官商合辨方式進行開採。清理賦稅,他打破過去臺灣賦稅南北不合理現象。南部稅賦多沿明鄭,稅則多重。而北部,多按同安下沙則例徵收,稅賦較輕。加上匿報故常不公。他以為雖以較低稅則徵收,但若能打破匿報,「徵數較鉅」裨益仍多。光緒12年(1886)於南北兩路,各設清賦總局,開始清丈士地,歷時兩年多,使稅賦從原徵額的18萬餘兩,增為67萬餘兩。


臺灣土地雖屬大租戶,實際支配卻是小租戶,而真正耕作的則是佃農。佃農按租約將收成糧食繳交小租戶,再由小租戶分繳大租戶,大租戶付政府地租。但因法令不及,大租戶和小租戶可任意將土地轉讓,造成一地多典的混亂局面,加上臺灣氣候多變、交通落後,疆域不清楚,產生民間很多匿報的隱田。雖然徵稅關乎臺灣建設,劉銘傳大力施行,引起地方反彈。尤其,對過去受清朝保護的平埔族土地,並非實際墾佃者。劉銘傳欲以其下的小租戶代替為業主,成為義務納稅人。這種無視平埔族殘存權益,不似後來治台的日本人,採取發行公債直接收買大租戶土地,使人心服口服。


劉銘傳卻是採用直接剝奪其土地的惡政,因而引起大租戶群起反對,在巨大反抗中,逼使劉銘傳最後不得不採取「減四留六」法。也就是說,將應納大租分為10份,其中四分歸還小租戶以完稅,並同時認定小租戶的業主權,才避免抗爭擴大。而在清賦過程中,也因官員不肖,無法貫徹土地調查命令,調查官役卻以揭發隱田而強行索賄,大肆欺壓農民,引起各地反抗暴動。光緒14年(1888)鹿港地區發生地主不服,嗾使施九段叛反,原因即在此。


總之,劉銘傳在臺建設雖是盡力,但對原極為落後的臺灣,誠屬難得可貴。雖然他有心,譬如在臺北建立西學堂、番學堂而言,對當時幾乎90%的人口為文盲的臺灣,猶如沙中之泉。所以其建設除清賦可帶來國家利益外,其餘像商務反而引來很多爭議,尤其過去虧本的煤礦與有經驗英商合作,卻因合約有「礦務一切事務,由商經營,官不過問。」引來朝廷「利益輸送」非議,更是造成劉銘傳去職重要原因。劉銘傳雖離職,但他器重的林朝棟,卻被授與撫墾局長得到臺灣中部大片土地,且在樟腦成為無煙火藥及賽璐璐材料時,臺灣以能供應全球過半產品,成為炙手可熱。林朝棟取得專賣權且與叔叔林文欽共同經營成為巨富。其中林文欽兒子林獻堂,雖經兄弟分家,猶能擁有1,700多甲(六五97頁),成為日據時期推動社會民主改革的財政支援力量,可見當時的富有。


與此同時致富的,還有板橋林家,雖說兩者都是靠官商關係致富,但出身於新莊的板橋林家,卻是深諳清朝買官道理的個中好手。在嘉慶11年(1806)挾巨資至京,買得「同知」官銜。後來辭官回台,遷居大溪。並以墾拓名義,取得台北縣和宜蘭縣大片土地,成為「大租」。並在道光12年(1932)以「助餉」名義再捐2萬兩予閩浙總督程祖洛,取得「道銜」官職並賞「二品頂載」。有了官方身份,林家子孫於是開始來往於北京間,結交當時名流。直到林平侯孫子林維讓、林維源時期,他們不但與李鴻章、沈葆楨、劉銘傳等人感情甚篤,林維讓甚將孫女嫁給沈葆楨兒子為妻。有了這層關係,加上清朝在台建設,正值用錢之際,林家慨於捐施且參與建設。劉銘傳將撫墾總局設於大溪,林維源成為該局總辦,綜理全台撫墾事宜。奠定了大地主身份。日據時期,板橋林家以擁有5,300甲土地成為全台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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