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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日甲午戰爭

早期日本因鎖國故無海軍,明治初期財政枯竭,暴動迭起,軍隊多用於鎮壓。
對於海軍尚不重視隸屬在陸軍底下,直到西南戰爭,因需跨海與九州作戰,海軍始在海軍大佐山本權兵衛的策劃下開始建軍。
這時恰遇俄國在西伯利亞舖設鐵路,欲將勢力延至韓國直接威脅日本。
這種情勢引起有心之士擔憂,「征韓論」成為攸關日本存亡的言論。
當時日本國力薄弱財務拮据,未足與俄國對抗。
然在此危機意識下,日本天皇以身作則,自掏腰包捐款建造軍艦。
舉國深受感動,全國官吏也都捐出所得 1/10造艦,這是日本海軍建軍的起始。
但日本海軍成軍後不久,即遇到也剛成軍的中國北洋艦隊。
因韓國爭議,明治 24年(1891),中國將北洋軍艦開至日本橫濱示威。
接著,俄國也覬覦日本,同年派出東洋艦隊在橫濱入港,想不戰而屈人之兵(一四八111頁)。
這對「武士道」自許的日本,皆視為奇恥大辱。迫於當時無造艦能力唯有忍耐,但以中國和俄國海軍為假想敵的訓練因而展開。

明治 15年(1882)朝鮮李朝,發生開化黨與事大黨對立,引起靠山中、日兩國衝突。
而為謀求朝鮮獨立,當時「閔妃」又企圖引進第三勢力,推動聯俄政策,這舉措更引起中日兩國不滿。
明治 27年(1894)韓國發生「東學黨之亂」,以崔濟愚為首,利用佛釋道三教道理,標榜革新和攘夷,嗾使信奉農民起來作亂。
因亂甚大,政府無力壓制求助中國。
因此出兵的中國,卻違背明治 17年(1884)與日本簽訂的天津條約,「中日兩國同時出兵」的協定。
雖然中國出兵曾照會日本,說明平亂後即撤兵。
但被日本視為事後敷衍不予置信(一四八 114頁)。

原本對與中國作戰能力存疑的日本,企圖以「威嚇」達成談判目的。但中國依恃有強大北洋軍加上李鴻章及袁世凱等主戰,而日本軍部也主戰,明治27年(1894)時,中日終於爆發甲午戰爭。
因對自身能力存疑的日本,原本只派出一旅團希望像徵性表達朝鮮獨立(一四八115頁)。但隨著黃海戰役與平壤戰役清兵慘敗,才發現中國軍隊實不堪一擊。日本因此信心大增,伊藤博文且以臺灣物產豐富且為「南門之鑰」,可做為日本進出南洋之保障。於是在中國敗戰後,除要求中國承認韓國獨立,割讓遼東半島,開放中國內部貿易及港口,賠償戰費3億6,000萬圓外。藉此機會,同時要求割讓澎湖和臺灣。

中國北洋軍隊窳腐軟弱出乎列強意外。特別是俄國,惟恐遼東半島落入日本,仿害拼吞東北的「遠東政策」。
聯合德法以妨礙東洋和平為由,要求日本放棄遼東半島。
俄國揚言:「不惜以武力將日軍逐出遼東半島。」(一四八122頁),
始由英國出面調解,以中國賠償日本損失,且由列強出面保證朝鮮獨立。
列強威脅日本權衡利害,達成伊藤博文主張「與其割取遼東半島,無寧併吞臺灣全島」。
割讓臺灣成為中日和談的絕對條件(二八六28頁)。在此背景明治 28年(1895)4月17日,李鴻章代表中國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馬關春帆樓,簽訂將臺灣永久讓予日本的「馬關條約」。

沒有殖民地統治經驗的日本,初領臺灣時,對於如何治理臺灣成為舉國爭議。將臺灣視為「殖民地」,採用殖民統治?或仿「琉球處分」模式,以「非殖民地」對台施行同化統治?雖說以上2種意見,在日本有激烈辯論。但伊藤博文最後以臺灣大規模反抗為由,決定採取「殖民地」武官總督制管理。所以 5月8日交換馬關條約批准書第2日,伊藤博文首相即任命海軍大將樺山資紀爲臺灣首任總督,兼臺灣陸軍軍務司令全權負責對臺接收。5月21日再命眾議院書記長水野遵為臺灣總督府代理民政局長,輔佐樺山資紀在臺施政。同時因應可能發生的緊急事件,並頒佈「赴任時的政治大綱訓令」:
「奉承詔令,佈達如左之大綱,以資貴官執行重任之需。本不期掣肘貴官之行事,如有急事或是未測之事發生,其性質屬於急迫者,無暇向政府電告待命之情況,貴官可斟酌適合本訓令之規定,臨機獨斷之後,再將事情始末呈報即可。」(七七46頁)

雖說對臺灣的統治已確定為「殖民地」,但為安撫反對者,明治30年(1897)4月伊藤博文又對外發表:「佔有臺灣的,乃是日本向海外擴充領域的壯舉。」(二三○57頁)臺灣似乎又是日本國土的延伸。殖民地或國土延伸,可以說直到2次大戰前夕,都是日本國內爭議不休的問題。日本治理臺灣的此種不確定性,主要原因乃源於日本憲法和法律對臺灣的適用性,在日本國內引起很大爭論。特別是來台後臺灣大舉抗日,使主張以文官治理臺灣的日本人,最後不得不承認,「臺灣島雖屬於帝國之版圖,但居民仍不願歸順為帝國的臣民」。由於臺灣抗日激烈,加深了日人以為治台的困難。明治29年(1896)3月,伊藤博文於是對台頒佈以3年為限,授權臺灣總督「得以在管轄地區發佈具法律效力的命令」的第63三號法律,簡稱「六三法」。以及公佈臺灣總督須為陸海軍中將以上人員,且對台有統帥權和用兵權的「臺灣總督條例」。這些內容都在日本帝國議會內引起很大爭議。

以美濃部達吉、穗積八束等為首的憲法學者,就認為「六三法」違憲,因世上沒有任何國家在殖民地上施行憲法的。而臺灣若不是「殖民地」,當然就適用憲法,那麼特別賦予總督權力的法令就是違憲。對臺灣統治的爭論持續不斷,直到明治43年(1910),才由當時總理桂太郎在貴族院發表:「臺灣當然需要日本憲法。」但正式承認臺灣為日本國土,則是等到大正8年(1919),臺灣首位文官總督田健治郎上任,對外發表;「臺灣是構成日本領土的一部份,當然隸屬帝國憲法統治的版圖。」至此對台統治的爭論方才稍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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