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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日本在台徵兵

事實上,乃木總督時期,除以高壓政策防止臺灣人抗日外。
當時中國義和團興起「攘夷」運動,臺灣也受影響議論紛紛。
為防止謠傳中國抗日人士來台,日本除於明治 29年(1896)元旦,發佈「清國人偷渡與登陸條例」(六九  1054頁)。
嚴格管制中國人來台。同時對居留在臺灣的「清國人」,也明定兩年自願歸順期限,在明治 30年(1897) 5月 8日後,除非已遭應允否則視同外國人管理。被限制入境的「清國人」,直到明治 33年(1900),臺灣開始鐵公路及各種公共建設,需要大量勞工,才又制定「清國工人管理規則」,公佈允許短期中國工人來台,統計當時在台居留的中國人數計有 7千多人(六九  1058頁)。

而對不願做為日本人的臺灣人亦然,也規定在 5月 8日前申報,若不申報則以日人視之。由於臺灣人抗日激烈,本以為會有大量人口移出。然而到該日宣佈要離台的,台北僅 1,800多人,台南 2,200人,全台總計 4,500人,佔當時人口 280萬人的百分之 0點 16,比例之低讓日人非常驚異。

既已確定臺灣統治人口,為維持臺灣治安,明治 30年(1897)9月,乃木總督鑑於「徵兵」乃國民應盡義務,臺灣既入版圖,有意在台實施徵兵(六九  1111頁)。但因叛亂事件頻傳,唯恐台籍兵反成臥底,為匪養患。
故先以總督府訓令,選擇在宜蘭、台東及埔里等3地試辦志願軍役,若成效良好,則可實施於全島。
並在明治 32年(1899)10月,公佈實施「新軍役規則」,以全島3個旅進行招募臺灣軍人。
這在臺灣初期招募極為成功的新軍役,直到明治 37年(1904)日俄戰爭,卻突然廢止。
主要原因,謠傳入伍後即會被派往各地討伐抗日軍,引起臺灣人害怕。
此外,臺灣人體弱,像第1次在淡水、景尾(景美)兩地招募新兵,30人應募者中只有 2人合格。
加上臺灣兵不識字又不守規矩,受嚴格訓練即相謀逃亡。
若付軍法審判,唯恐對殖民地打擊,而讓其解甲,卻又成中傷日本軍隊的謠言,不利日本形象(六九1161頁)。
最後,不得已取消此政策。使得在台徵兵的政策,直到第 2次世界大戰,因缺軍員嚴重,方才恢復在台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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