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Toggle navigation
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
主選單
線上書籍
影音播放
登入
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
:::
所有書籍
「第五章 清治時期」目錄
MarkDown
1-2 清初治台三策
1. 治臺始末
1-1 治臺初期政策
1-2 清初治台三策
1-3 照舊的稅賦
1-4 重稅下的臺灣
1-5 「以番制漢」政策
2. 臺灣平埔族
2-2 平埔十族
2-3 清初臺灣番情
2-4 臺灣北部開拓
2-5 台中開拓情景
2-6 淡水開拓情景
2-7 清初臺灣漢人
2-8 藍鼎元陳請移民
2-9 第一次搬眷
2-10 第二次搬眷
2-11 漢化原住民
3. 乾隆治台
3-1 三年官二年滿
3-2 南北番通事
3-3 乾隆番政
3-4 護番總督喀爾吉善
3-5 內凹庄事件
3-6 整頓漢通事
3-7 南北理番同知
3-8 漢化賜姓
4. 清朝中葉政治
4-1 臺灣流民東移
4-2 噶瑪蘭開闢
4-3 噶瑪蘭稅制
4-4 噶瑪蘭番政
5. 滿清政治腐敗
6. 臺灣民變
6-1 以台制台
6-2 戴萬生事件
6-3 臺灣械鬥
7. 臺灣教育
7-1 臺灣社學
7-2 臺灣義學
8. 臺灣建省
8-1 李鴻章的淮軍
8-2 牡丹社事件
8-3 開山撫番
8-4 中法戰爭
8-5 劉銘傳建設臺灣
8-6 劉銘傳清丈士地
8-7 清治尾聲
9. 臺灣民主國
9-1 唐景松出走
9-2 劉永福的黑旗兵
1-4 重稅下的臺灣
第五章 清治時期 ======== 清朝因恐治台,增加其財務負擔。因滿清統治中國已屬困難,若因治理臺灣貽誤中國,豈非因小失大。 故對治理臺灣,也要求自給自足,不但不改革明鄭在臺不合理的賦稅制度,皆以「照舊」兩字,沿襲明鄭時的苛稅。 這些苛稅,尤其對平埔人非常不公,康熙 33年(
1694
)高拱乾著《臺灣府志》說:
「諸羅34社土番捕鹿為生,鳳山八社種地餬口,偽鄭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營,名曰贌社(包社);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作餉(稅)。國朝討平臺灣,部堂更定餉額,比之偽鄭時雖已稍減,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1、2兩至1、20兩者。」
以上係對打獵為生的平埔族所抽稅金。至於種地稅,又說:
「至種地諸番,偽鄭不分男婦,概徵丁米識番字者,呼為教冊番,每丁歲徵1石;壯番,1石7斗;少壯番,1石3斗,番婦亦每口1石。」
其中說到捕鹿的平埔族,其番丁稅賦之重,為當時清朝內地(中國)每丁徵銀 2錢的 10倍甚至數 10倍。 也是同處臺灣當時的移民,每丁徵銀4錢7分6釐的4、5倍甚至十幾倍。 這種一區多稅的不合理制度,直到康熙53年(1713),才下詔同意:
「嗣後丁銀以50年丁冊為額,續生人丁為盛世滋生戶口,永不加賦。」同意將康熙 50年(1711)的丁數定為常額,對以後增加的人丁永不加賦的規定,但對原已編審的人,卻沒有減低或給予優待。一地3、4種丁稅,對臺灣人十分不公,何況當時中國徵收丁銀早已攤入地糧,而臺灣獨無。根據丁紹儀著《東瀛識略》說:「(康熙)55年,廣東疆臣請將丁銀,攤入地糧勻徵,雍正閒各省繼之,彼時臺灣未議攤也。」
(一四六13頁) 這種不合理的番丁稅,雖於雍正 7年(
1729
),因許多同情臺灣番情的官員力爭,始得蠲免番婦丁口餉(稅),並同意以1石易3錢6分,折價徵收番丁稅,避免糧食歉收時米價騰貴,1石甚可賣至1兩5、6錢,增加平埔族人之負擔。而臺灣此種不公平的番丁稅,直到清朝入臺50多年後,乾隆才發覺臺灣為東南屏障地位重要,於乾隆 2年(
1737
)重新更改臺灣稅制,取消番餉(稅)的苛政,公佈上諭:
「聞臺灣番黎,大小計96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2兩、1兩有餘及5、6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岐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2錢,其餘悉行裁減。」(二六四上108頁) 以上係就番丁餉而言。此外,有田則有賦(稅),臺灣田賦則與中國不同,中國只有田,但臺灣兼有園,無水之旱地曰園。丁紹儀在《東瀛識略》一書中又說:
「內地田賦每畝科銀1、2釐有奇至1、2錢不等,米則3撮起至7、8升而止,即江浙漕糧最重亦止每畝科米1斗9升。臺灣則每甲上田徵粟8石8斗,中田7石4斗,下田5石5斗;上園5石,中園4石,下園2石4斗。……以2粟1米與每甲11畝零科計,每畝上田完(稅)米3斗9升零,下園亦1斗1升零;殆承鄭氏重斂之餘,未及議減而民不病者,地方有餘,無憂不足也。」
(一四六 14頁)。 \------------------------------------------ 臺灣的田賦是中國賦稅最重江浙的3倍,當時臺灣剛納入版圖,土地尚有餘,故無憂不足。 但到雍正時,被統治已近 50年,在人口滋生下,田地不足,加上重賦,已成為南部平埔族,不得不外出謀生,成為流民偷墾的主因。而這種情況,直到雍正9年(1731)才發覺事態嚴重,下諭:
「自(雍正)7年始新墾田園化甲為畝,改照同安上、中、下則例起科;計畝銀、米分徵,仍代納以粟。」
也就是說臺灣田賦,可享受與福建同安縣同等的稅則,但徵收時則分為銀和米兩部份,而米糧可以粟代替。清朝也知歉收時,米價昂貴道理,故徵稅時規定要徵米的地方,可以粟代替。
:::
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記住我
登入
主選單
首頁
線上書籍
影音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