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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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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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清初臺灣漢人
1. 治臺始末
1-1 治臺初期政策
1-2 清初治台三策
1-3 照舊的稅賦
1-4 重稅下的臺灣
1-5 「以番制漢」政策
2. 臺灣平埔族
2-2 平埔十族
2-3 清初臺灣番情
2-4 臺灣北部開拓
2-5 台中開拓情景
2-6 淡水開拓情景
2-7 清初臺灣漢人
2-8 藍鼎元陳請移民
2-9 第一次搬眷
2-10 第二次搬眷
2-11 漢化原住民
3. 乾隆治台
3-1 三年官二年滿
3-2 南北番通事
3-3 乾隆番政
3-4 護番總督喀爾吉善
3-5 內凹庄事件
3-6 整頓漢通事
3-7 南北理番同知
3-8 漢化賜姓
4. 清朝中葉政治
4-1 臺灣流民東移
4-2 噶瑪蘭開闢
4-3 噶瑪蘭稅制
4-4 噶瑪蘭番政
5. 滿清政治腐敗
6. 臺灣民變
6-1 以台制台
6-2 戴萬生事件
6-3 臺灣械鬥
7. 臺灣教育
7-1 臺灣社學
7-2 臺灣義學
8. 臺灣建省
8-1 李鴻章的淮軍
8-2 牡丹社事件
8-3 開山撫番
8-4 中法戰爭
8-5 劉銘傳建設臺灣
8-6 劉銘傳清丈士地
8-7 清治尾聲
9. 臺灣民主國
9-1 唐景松出走
9-2 劉永福的黑旗兵
2-9 第一次搬眷
第五章 清治時期 ======== 偷渡來臺的困難,可從藍鼎元上書黃玉圃的文章得知。 雍正元年(
1723
)平定朱一貴有功的福建水師提督藍廷珍,因覬覦彰化附近貓霧捒(台中)熟番土地欲盜墾。 由其弟藍鼎元出面向黃玉圃陳情,力陳開闢臺地的重要,以誇大「臺地1年耕,可餘 7年食」。 倡言開闢臺灣可富沿海諸省。若不開臺,反會引來偷渡。 對於康熙採取嚴禁的偷渡政策,他以「厲禁」作詩批評說: \---------------------------------------
「纍纍何者為?西來偷渡人。銀鐺雜貫索,一隊一酸辛。嗟汝為饑驅,謂茲原隰畇。舟子任無咎,拮拮買要津;寧知是偷渡,登岸禍及身?可恨在舟子,殛死不足云。汝道經鷺島,稽察司馬門。司馬有印照,一紙為良民。汝愚乃至斯,我欲淚沾巾。哀哉此厲禁,犯者仍頻頻。奸徒畏盤詰,持照竟莫嗔。茲法果息奸,雖冤亦宜勤。如其或未必,寧施法外情。」
(二五八下564頁) 為使偷渡合法化,他更主張取消商船出入臺灣掛驗做法(二七七上57頁)。 雍正 2年(
1724
)為使盜墾番地合法,他在《與臺廈道吳昌祚論治臺灣事宜書》更大膽陳述彰化霸佔番田的正當性,他說:
「臺(灣)北(部)彰化縣,地多荒蕪,宜令民開墾為田勿致閒曠。前此皆以番地禁民侵耕,今已設縣治,無仍拋荒之理。若云番地則全臺皆取之番,欲還不勝還也。宜先出示令土番自行墾闢,限1年之內盡成田園,不墾者聽民墾耕,照依部例即為業主。或令民貼番納餉,易地開墾,亦兩便之道也。
」(二七七上61頁) 由於藍氏兄弟行為及所述事,皆違反清朝治臺「以番制漢」方針,當然不被准許。 在無計可施,偷渡又困難下,藍廷珍於是用「兵船」偷渡,但立刻為人查獲。 分別為閩浙總督高其倬、署理總督宜兆態、福建巡撫毛文銓、以及臺灣同知王佐梅等,多位官員參奏舉發。 但雍正念及藍廷珍平朱一貴有功,不念其惡僅御批:
「聞藍廷珍之操守甚為不足,爾善為勸戒,將朕可惜之處告之,欽此。」
(二一二88頁) 全臺最高武官的福建水師提督,用兵船偷渡猶是如此困難,何況一般偷渡,在清初「厲禁」政策下,真正來臺者應該更少。 所以臺灣早期居民,主要仍以平埔族為主。這些平埔族從有史以前,就已在臺江口私自與移民貿易。 及至臺灣歸入清朝,直到康熙、雍正時,其間平埔族與移民接觸都已超過百年,尤其南部三縣諸多漢化。 明鄭扺抗清兵,還有清初康熙平定吞霄社亂,雍正平定大肚西社,也多徵調他們。 這種現象使得後來許多官員,都誤以為是移民。施琅初抵臺灣,就曾以
「以有限之船,渡無限之民,非閱數年,難以報竣。」
來形容當時臺灣移民人口的茂盛。等到真正搬遷,才發覺並非如此,移民稀少,不到1年就已搬遷過半。 臺灣真正漢人只有「1,6820人」,其中尚包括有「有唐山公,無唐山嬤。」的後代。 不只如此,臺灣卻在三禁政策下反而出現大量的流民,越界開拓北斗門以北番地,使得清朝不得不三令五申禁止,甚至康熙 40年(
1701
)下令專責取締。康熙 57年(
1718
)覺羅滿保奏文:
「凡往來臺灣之人,必令地方官給照,方許渡載;單身遊民、無照者,不許偷渡。」
雍正 5年(
1727
),戶部又議覆奏文:
「舊例:閩粵人民往臺墾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只許隻身在臺,而全家仍住本籍。」
而當時臺灣依傳統耕作方式,早已人滿為患。平埔族人口壓力,開始成為臺灣社會動盪的要因,雍正 8年(
1730
)5月福建水師提督南澳總兵許良彬,因此上奏請求於平埔族社內設立巡檢司,他奏稱:
「竊臺灣處閩東服,為全閩海表藩籬,與內地七省水道相通;南北延袤2千餘里(每里576公尺)。 其番社新舊歸化戶口不下 2、3萬社,每社男婦老幼多至 1、2百人,少亦不下數十人; 隔越數里方有一社,地方遼闊最易藏姦。向無專設授職之土方董理鈐制; 雖分屬四邑,然縣令但司催科,然不過問之管事,其餘悉莫稽察以致番民往往生事。 ……臣按雲貴川廣土府有世襲之土司,今臺灣既入版圖,久設漢官,固無庸議及改土設流,而社多番稠,必於彼處按其社之聯絡處所,或數十社分設一土巡檢司,使鈐束教導、稽察防閑,俾已附之番咸知聖朝教澤,未附之番,然感奮招徠。至於巡檢職守,令擇大社中才幹篤厚之酋長為之,給與號紙與以頂帶,如雲貴土司之例;各守其地,管轄各社酋長。一應番民行止,惟巡檢是責。」
(二一二 81頁) \--------------------------------- 這個奏摺,雍正雖硃批:
「悉與督、撫商酌妥協,和應具題。」
後來不了了之。 但此奏摺所指番社新舊歸化戶不下 2、3萬社,仍只針對當時清朝管轄有限的範圍而言,全臺勢必更多。 可知當時平埔族的人口壓力,也成為後來漢化移民間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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