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隆 台灣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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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治時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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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乾隆治台
1. 治臺始末
1-1 治臺初期政策
1-2 清初治台三策
1-3 照舊的稅賦
1-4 重稅下的臺灣
1-5 「以番制漢」政策
2. 臺灣平埔族
2-2 平埔十族
2-3 清初臺灣番情
2-4 臺灣北部開拓
2-5 台中開拓情景
2-6 淡水開拓情景
2-7 清初臺灣漢人
2-8 藍鼎元陳請移民
2-9 第一次搬眷
2-10 第二次搬眷
2-11 漢化原住民
3. 乾隆治台
3-1 三年官二年滿
3-2 南北番通事
3-3 乾隆番政
3-4 護番總督喀爾吉善
3-5 內凹庄事件
3-6 整頓漢通事
3-7 南北理番同知
3-8 漢化賜姓
4. 清朝中葉政治
4-1 臺灣流民東移
4-2 噶瑪蘭開闢
4-3 噶瑪蘭稅制
4-4 噶瑪蘭番政
5. 滿清政治腐敗
6. 臺灣民變
6-1 以台制台
6-2 戴萬生事件
6-3 臺灣械鬥
7. 臺灣教育
7-1 臺灣社學
7-2 臺灣義學
8. 臺灣建省
8-1 李鴻章的淮軍
8-2 牡丹社事件
8-3 開山撫番
8-4 中法戰爭
8-5 劉銘傳建設臺灣
8-6 劉銘傳清丈士地
8-7 清治尾聲
9. 臺灣民主國
9-1 唐景松出走
9-2 劉永福的黑旗兵
3-2 南北番通事
第五章 清治時期 ======== 雍正治台,原則仍是秉持康熙「以番制漢」政策,繼續防堵流民北上。雖有嚴格的禁令,仍無法禁止流民越界開墾的事實。 不僅如此,這些流民漢化已近百年,更是令「三年官二年滿」更換不迭的官員,往往以為是漢人。 「三年官二年滿」是臺灣初入清朝版圖時,清朝官吏害怕臺灣瘴癘不敢赴任,而採施琅建議以「其防守總兵、副、參、遊等官,定以三年或二年轉陞內地,無致久任,永為成例。」 原是武官定例,後來也使用於文官,規定只要來台 3年就可返任。 但此權宜作法等到許多官員接到派任,卻往往拖延來台時間,或等任期快滿就又藉故先行離台。 故有「三年官二年滿」之說。 這些官員由於任期短,實際並不瞭解臺灣,等稍了解即要離去,對臺灣治績實無助益。雍正7年(
1729
)閩浙總督滿保曾上書條奏:「請將三年任滿之員,再行加銜留任三年」之議(二七三5頁)。但雍正皇帝以任期過久,其父母妻子隔越重洋,難免內顧之慮而未准。但這些短暫來台官員,因未究臺灣漢化現象,故到統治後期,常有流民即移民之誤解。像雍正2年(1724)諸羅知縣周鍾瑄編輯《諸羅縣志‧風俗志》時就有此誤:
「番社歲久或以為不利,更擇地而立新社以居(輪耕)。將立社,先除草栽竹,開附近草地為田園。 竹既茂,乃伐木誅茅。室成而徙,醉舞酣歌,互相勞苦。先時,舊社多棄置為穢墟,近者以鬻之漢人。」
(九三162頁) 雍正 10年(1732)大學士顎爾泰也因此奏稱:
「臺地開墾承佃、雇工貿易均係閩粵人士,不啻數十萬之眾。」
(二七八121頁)對當時臺灣執行「以番制漢」吏治,表現出十分不放心。 事實上,清朝雖施行「以番制漢」,表面上對平埔族友善,但又實施「苛稅」成為不滿,使臺灣吏治成為隱田和流民不能根絕的地方。此外,清朝治台還有一事影響統治很大,即在各番社,因語言問題,為代繳稅而設置了「通事」。 這件原源於荷蘭統治,將社之採購發包於商,即所謂「贌社」。 在荷蘭統治下為圖方便,到了明鄭卻成為剝削番社的來源。 康熙 36年(
1697
)來臺灣的郁永河,在《裨海紀遊》書中,曾如此描繪北部一帶的社商,他說:
「此輩欺番人愚,脧削無厭,視所有無異己物,平時事無巨細,悉呼番人男婦孩穉,供役其室無虛日,且皆納番婦為妻妾,有求必與,有過必撻,而番人不甚怨之。」
清朝統治後,有意革除此弊。康熙 33年(
1694
)時著作《臺灣府志》的臺灣道高拱乾來台,就曾下令:
「嚴禁贌社需索花紅,往來抽撥牛車及派索竹木等弊,以甦土番苦累事。」
他說:「照得土番生長島嶼之間,衣不掩形、家無長物。 昔為(偽鄭)藩所踞,受害不可言勝;今已入我版圖,出諸湯火。傾心向化,可憫可嘉! 惟賴賢良有司(官員)與該地汛守官弁(邊防守兵)善加扑循,免其凍餒;多方教誨,俾識倫常。 庶舊習盡更,而元氣漸復,方無負皇上綏柔遠人德意。」又說:
「乃本道下車以來,訪聞有司官役於招商贌社時,需索花紅陋規,以致社商轉剝土番,額外誅求,番不聊生。更有各衙門差役兵廝經過番社,輒向通事勒令土番撥應牛車,駕駛往來。致令僕僕道途,疲於奔命;妨其捕鹿,誤乃耕耘。因而啼饑呼寒,大半鶉衣鵠面。至於白取竹木,以供私用;責令駝送,恬不知怪。種種夙弊,均應痛處嚴革,難再一日姑寬。」
對於這些不法官員,他嚴嚴的警告:
「除移行鎮、府通行各營會禁外,合就出示通禁。為此示仰台屬官役、軍民人等知悉:嗣後務遵法紀,盡改前非。贌社之時,不許指稱花紅等名色,需索分釐陋規;凡經過各番社,不許勒令土番抽撥牛車、擅取竹木,苦累番民。倘有仍踵前轍,一經訪聞,官則『揭報』、役則『立拿杖斃』,斷不姑貸。各宜凛遵,毋貽後悔!」
(二七二2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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