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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南北番通事

清朝雖採「立拿杖斃」嚴令禁止,但僅及於中部,北部因地區遼闊,加上每逢颱風季,海運不能行時,如遇軍情緊急,重要物質須北運時,往往仍需徵調附近平埔族服勞役。所以清廷規定,平埔族除納餉(稅)外,也要服勞役。因服役常事出偶然,故也無法規定期限。這又成為北部一些通事,藉口勞役的理由。

康熙 54年(1715)臺廈道陳璸曾奏陳,勞役種類之多,像「派買芝麻、鹿脯、鹿皮,搬運竹木,層層搜括,剝膚及髓,甚為土番苦累。」(九三)甚至日脧月削已到「舉家大小,衣不蔽體,食不充飢」的地步。
甚至他在《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宜》一文中,就直接向朝廷報告,北部通事虐待番社情景。他說:
「各番每年有花紅(賄買通事職)陋規,以社之大小分多寡,或180兩、120兩、或 80兩、60兩、40兩不等,縣官索之通事,通事索之土番。日脧月削,必致舉家大小衣不蔽體,食不充飢;而又派買芝麻鹿脯鹿皮,搬運竹木,層層搜括,剝膚及髓,甚為土番苦累。
……北路自府治起,至淡水社止,計程2千餘里,往來俱用牛車。牛車俱出番社公辦,雖路途設塘,而上下文書皆由土番接遞。雨夜不辭,寒暑不避。若遇公差,深溪大潭,使番先下試水,長坡曠野,使番終日引路。番之急公,亦云至急矣。而猶不恤饑渴,不念勞苦,強拉車牛,迫勒抬轎,奴僕隸役,鞭箠加之。」
(九三 106頁)

由於社商剝削平埔族甚重,康熙56年(1717)在分巡道梁文科奏陳下,將社商禁革,僅留翻譯的通事。而南部各平埔族卻因熟識閩、粵語,免受其害,康熙55年(1716)諸羅知縣周鍾瑄上滿總制書曾言:
「通事者,社商頭家之別名也。查附近縣治如諸羅山(嘉義)、哆囉國(東山)、目加溜灣(安定)、麻豆、蕭壠(佳里)、新港等六社,番漢雜居,向皆自舉通事;每年祇以辛勞(薄酬勞),為登記出納數目,而均其差役,應徵額餉,番自輸官,不經通事之手,因查縣北如打貓(民雄)、他里霧(斗南)、柴裏(斗六)三社,均屬附近,番習見官長,稍有知覺,與六社無異。」
(二六五上250頁)

所以番社叛反幾乎都集中在北路,像康熙 38年(1699)吞霄社番變,就因通事差派無虛日引起。雍正 9年(1731)大甲西社叛反也是如此,因不堪淡水同知張弘章,指派沉重勞役而起事。番變後,當時總兵呂瑞麟立刻駐兵彰化準備作戰,無乃大甲西社民引已遁入山中,使戰事雖無擴大,但也無法平息。
雍正 10年(1732)臺灣道倪象愷表親為搶功勞,竟殺死前來協助運糧的大肚社民,冒充作亂番眾。這件事引起大肚社強烈不滿,要求懲罰元兇,但清兵敷衍結果,引起大肚附近諸社,像阿束社(彰化)、大肚東社、沙轆社(沙鹿)、牛罵社(清水)、水裏社(龍井)、樸仔籬社(豐原)、阿里史社(潭子)等的不滿,相約起事圍攻彰化縣城。

這件番亂後來因清廷從中國徵調6千名官兵來台,加上岸裏社協助,才得平息。這件極為嚴重的番亂,最後卻在雍正「以番制漢」政策下,被寬容處理。甚至雍正 11年(1733)福建總督郝玉麟等人,奏請建議將主謀叛番三社,大甲社、沙轆社、牛罵社等,約2、3千甲田園土地,歸奪有功漢人。郝玉麟奏稱:
「招墾一事實為有益。除已剿滅之大甲西、牛罵、沙轆三社成熟及未墾之田,約有 2、3萬畝,其餘逼近大路,並毗連民居之荒地,容臣等查明共有若干,作何料理之處,另行給旨。」而《福建通志》則記載,當時雍正的見解:「先是彰化縣剿滅之牛罵等三社田畝,奉旨仍歸番民,部議漢人耕番界田者盡還之,以杜爭擾。」
(二六七139頁)

不僅將田歸還,甚至還將被漢人侵耕的土地奉還。
而對叛亂結果,僅將起事的番社易名了事,將大甲西社易名為德化社,牛罵社為感恩社,而沙轆社則為遷善社,意思是說「以德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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