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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南北理番同知

可以說,乾隆時期是臺灣平埔族最受保護的一個時期,為防止流民越界,不僅多次增修界址,防止流民越界。乾隆 24年(1759)新任閩浙總督楊廷璋,就以喀爾吉善任內,所立界石混淆難以稽查,是導致爭田訴訟層出無窮主因,故在乾隆 25年(1760)參酌官民各方意見重定界址,繪製臺灣新舊界址圖,這是當時清朝統治範圍(二六六 176頁)。

他總結臺灣、鳳山、諸羅三縣邊界完整不用改定,而彰化縣與淡水廳則未曾劃清。因此指示除了明顯地形,像山丘、溪流、水圳等可為依憑,劃定永久性的界限外,對於缺乏明顯地形或有阻隔的連接處,則以人工挑挖深溝,以及堆築像牛背的土堆,稱為「土牛」(二六六附錄四)。但不管乾隆如何護番仍無法阻止流民越界。

乾隆 24年(1759)不得不在彰化縣下增設南投縣丞。乾隆 26年(1761)將臺灣縣新港巡檢北移,遷至斗六門改為斗六門巡檢。鳳山縣萬丹巡檢南下遷至阿里港(里港)改阿里港縣丞。臺灣府轄區擴大,使得乾隆 27年(1762)時可耕地也跟著擴大,達到6萬2千甲左右。其中臺灣縣 1萬 2千甲,鳳山縣1萬1千甲,諸羅縣 1萬 5千多甲,彰化縣 1萬 8千多甲,而淡水廳也高達幾近5千甲,則是當時的情景。不只如此,乾隆 31年(1766)主張護番的乾隆也應閩浙總督蘇昌要求,設置「南北二路理番同知」。蘇昌在建議文中稱:
「伏思廣東捌排猺人,與臺灣熟番無異,向設有理猺同知專管。
今臺灣熟番戶口眾多,如廣東猺人,事同一例。
應將淡水、彰化、諸羅1廳2縣所屬番社,設立理番同知一員。
凡有民番交涉事件,悉歸該同知管理。」

至於管理內容,他說:
「定例以後,奸棍豪強,購典番地者,概令清理歸番。
如有牽手(妻子)番婦,占居番社棍徒,立即拏究逐出。
不肖官吏,如有派累番社採買及需索供應等事,立即通詳請參。」

不只北部,對移民甚少的南部,蘇昌也建議由海防同知兼任。
他奏稱:「其南路臺灣、鳳山兩縣,社番民甚少,應請海防同知兼管,換給臺灣府海防同知兼南路理番同知關防。」
他稱如能在臺灣南北兩路設置理番同知,則「熟番見主持有官,自必知所感激,安分守法。漢奸豪惡,亦無所施其技倆,海外數萬戶熟番,生計咸獲裕如,永為台郡禦侮藩離,邊疆自臻寧謚之效矣。」(九三123頁)

乾隆的護番政策,雖說南部都已漢化,施行無什麼問題,可是在北部,尤其台北、淡水等地,熟番人口眾多地方,因疆域過遠,管理未免疏忽,常會繼續衍生番民爭地糾紛。乾隆 33年(1768)臺灣道張珽,為塞住北部番地流失管道,因此出示曉諭,對熟番招漢佃,田園免予陞科。他說:
「照得臺郡番地,原無徵稅之例,因漢人輾轉誘買典贌,續後查出歸番。
淡水廳衛門未知,奉有明文,將番黎田園亦照民例報陞(科稅)。嗣因已經題陞(報稅)入額,難以請豁。
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別番黎自耕,免其陞科(科稅),如係漢人佃種,仍應照例令報陞,此亦耑指未斷(僅指尚未)還番者而言。今臺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釐。凡漢人典贌侵佔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者,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分給眾番口糧。
……此實皇仁憲德,有加無已之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眾,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清查,凡被漢奸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但其中該番多有不能耕種者,給予原佃承種,照例每甲收租八石,每園收租四石,以之勻給口糧,未必能週,若飭令報陞輸供(納稅),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多追呼(看得到卻吃不到)之累,復請嗣後凡斷還番管之業,著民人向番承種納租者,概免報陞,以收恤實效。」
(二六七221頁)

由張珽告示得知,乾隆中葉時的台北附近也是「熟番滋生日眾,謀生日蹙,幾難存活」
加上不斷北上而來的流民,在過剩人口壓力下,向東發展已成趨勢,北上流民以及台北地區過剩人口,已開始威脅到宜蘭的「噶瑪蘭」平原,這是當時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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