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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鼓勵日本獨佔企業

同時也為全面掌控臺灣的財政,不落入臺灣人手中。在大正元年(1912)2月,由總督府公佈《府令第 16號》,規定「本島人、清國人或只有本島人和清國人參加設立的團體,其商號不得使用『會社』的名字,違者罰款200圓。」
換言之,臺灣人不得自行設立公司,都需要有日本人參與方可。
使得原本臺灣人可自主設立的公司因此減少,都被吸納到日本資本去了。
若比較公佈此令前 1年的臺灣會社,雖由 58社成長至 96社。但以臺灣資本成立的合資會社,其資本卻減少 1倍。
這是日本有計劃拼吞本土企業的證據(二二  44頁)。這種不平等法令,直到大正 12年(1923)田健次郎總督在台實施同化政策,將日本施行的「民法」在台實施,臺灣人單獨設立公司方獲允許。


而對於生產米、糖的耕地,日本雖說在明治 37年(1904)已完成平地的土地調查,並收購大租權,開始為增加生產量作更細的土地劃分。該年並為防止土地兼併,施行地租改正等加重地主的負擔。事實上,日治時期對於全島山林、人口、土地等的調查,則遲至大正3年(1914)方才陸續完成。適巧,就在大正 3年(1914),歐洲發生第1次世界大戰,因砂糖主要生產國德、奧處於戰火旋渦中,故砂糖價格高漲。日本人趁火打劫,為獲巨利,於是設法開始在台收購土地生產甘庶。同時利用歐戰,歐美無暇顧及東南亞市場機會,在當時行政長官下村宏的主導下,成立「南洋協會」,將日本商品大量輸入亞洲。並為因應南洋的橡膠和馬尼拉的麻價格大漲,日本透過鈴木和三井等企業,開始在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建立進軍南洋的貿易據點。


大正8年(1919)3月,並鼓勵臺灣商人板橋林本源家族的後代,林熊徵與華僑郭春秧合組「華南銀行」,開始與南洋貿易。
可以說由於日本政府的努力,與南洋的貿易從大正元年(1912)的 100萬元成長到大正 9年(1920)的 1,800萬元,增加了 18倍,其中尤以爪哇島的貿易成長最大(二三3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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