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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清初臺灣漢人

《福建通志》稱全臺人口共漢丁口「1,6820人」。雖然有人以為滿清腐敗,調查時馬虎其事。
事實不然,清朝吏治不只初期被肯定。對於長期叛亂的臺灣人口調查豈可不慎。
清朝入主中國為了防止漢人反清復明,不只在清律中對作亂者抄家滅族外,在民間亦實施「保甲連坐法」以便控制漢人行動。
所謂「保甲連坐法」,係以 10人為 1甲,1人犯罪,10人連罪。
為免被拖累,尤其叛國就會彼此監視舉發,避免被連累。清朝實施的連坐法,不只對人,甲與甲間亦實施10甲連坐。
此外,因記取明鄭海外為患教訓,連船也採連坐,規定:
「漁船大者與商船一體,取具里鄰族澳甲保結,號烙印,桅上、篷上大書縣分、姓名,船旁深刻字號。
其小者,在本省本港各洋面採捕;朝出暮歸,不准在洋過宿。」
編 10船為 1甲,給予門牌懸掛;責令澳甲、房族取具連環保結; 1船為匪, 9船連坐。
均不准鄰縣請照,亦不許將船私自租賣別縣民人。出入概由汛口(海關)挂驗。」(二七一173頁)

甚至水手也連坐,記載於乾隆2年(1737)「中樞政考」如下:
「乾隆二年,議准過台商船舵水人(水手)等,令原籍州、縣官將各該舵水年貌、鄉貫填明照中;或因有事別雇,就地給單填註,取具船戶,行保甘結,汛口各官驗明放行。台地各官仿照內地設立10家牌,填註實在籍貫、人口確數,並作何生理;遇有事故,一例開除(全部開除)。每月出具『並無招攬游民』結狀,報名所司察覈。如其違礙,一經發覺,將出結船戶人等,照例治罪。不行實力稽查之方各官,該督、撫查明送到日,照失察偷渡例,分別議處。」(二七一168頁)

事實上臺灣未入版圖時,清朝採黃梧「剿海五策」實施海禁,不僅將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濱海居民盡遷內地,且將沿海船隻燒燬,並規定片板不許下水。爾後佔有臺灣,海禁初開,但仍恐怕臺灣淪為反叛基地,不僅不定商、漁船建造則例。對於來往船隻也採嚴格管制,只能載5百石以下,樑頭不足8尺之船。這種小船對橫渡臺灣黑水溝不僅危險,也帶來很多悲劇。

直到康熙 42年(1703)臺灣政情底定始有造商、漁船則例之公告(二七一 166頁)。
公告中不僅規定,公渡商船的建造形式外,對民間小商船建造,也有嚴格限制,不僅建造前須「具呈該州、縣,取供嚴查,確係殷實良民親身出洋船戶」。且須「取具澳甲、里族各長並鄰右當堂畫押保結」始准建造。造完並須「州、縣烙名」,「將船甲字號、名姓於大小船桅及船旁大書深刻,並將船戶年貌、姓名、籍貫及作何生業開填照內,然後給照,以備汛口查驗」。若有違法如樑頭過限,多帶人數或冒名頂替,汛口文武官員盤查不實,則「商船降3級調用,漁船、小船降 2級調用」採嚴厲懲罰措施(二七一 166頁)。

故在康熙、雍正和乾隆時期為防海賊,戒護之嚴,說要偷渡也許有,但很困難。
雍正時廣州知府藍鼎元,對巡使黃玉圃告知,有少數商船利用水手空缺偷渡(二七七57頁)。
事實上,這些偷渡方式在康熙時,朝廷早已知道,而且偷渡目的都是往呂宋(菲律賓)和爪尼(印尼)等南洋地區而非臺灣。
當時朝廷還行文給臺灣,囑咐注意由臺灣轉運南洋各地船隻。
最後甚至在康熙 56年(1717),完全禁止對南洋貿易。(二七一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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