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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護番總督喀爾吉善

這位在位11年直到死時仍忠實「護番」的總督上任後,即上書《臺灣事宜兩條》,釐定熟番地界,嚴懲過去失職官員。乾隆15年(1750)並以測定結果重定疆界,以溪流或自然屏障為界。若無天然疆界,則僱人挖掘土構,或築類似土牛的小山丘為界,限制流民和熟番越界。

其次為使民畏法,不敢侵入番界,為殺雞儆猴他開始整肅豪強,嚴懲臺灣武官侵入番地事件。而臺灣武官霸佔番地,始自雍正2年(1724)平定「朱一貴」事件有功的藍廷珍,他因盜墾彰化附近貓霧捒熟番土地,建立藍興庄,而且兩次以兵哨船載運「不兵不民」人士來台,為同知王佐梅等所獲,也曾多次被參奏。但雍正皇帝皆以平臺有功,僅以文書斥責其行為,雖也象徵性地沒收,已在藍興庄已開墾的 491甲土地,其後並無其他處罰,成為臺灣武職霸墾番田的不良示範。

對此事件,喀爾吉善以為「熟番與民人雜處,難辨番漢,從前有生事之處,大半起于豪右之誘騙」。而所謂豪右,即藍廷珍之類,故在乾隆 14年(1753)為殺雞儆猴,他向朝廷奏稱:「臺灣番地向俱武職佔墾,而其中以原任水師提督藍廷珍為最。」他並將親訪民情的經過上報,以「藍日仁倚藉(藍廷珍)昔年聲勢,不安本分,在彰化縣地方,呼朋引類,自稱田主,擅將生番地界任意侵佔,給人耕種,每年抽取租額,名為黎頭,以致遠方無賴之人偷渡過台,認種番田。復結交廳縣衙役、近地奸徒,包庇分紅,肆無忌憚。」

由於他的上報,乾隆因此下令嚴辦徹查,使得地方官也以「不敢姑息」回奏,查辦藍日仁。將其所佔藍興庄 2,400多甲土地,以及詹厝園400多甲土地,重劃為禁地。此外,也將過去涉及此案,相互勾結的官商人員捉拿究辦。而私墾主謀藍日仁,則發配流放異地,並將所屬房屋拆除,土地盡返番社,佃人解散「革究逐水」,全驅回中國。(二六七 160頁)其實當時臺灣,雖說喀爾吉善有意實施全面護番政策,但形勢比人強,許多流民早已越界開墾,而且已到趕不勝趕地步。

事實上,有些流民所以越界侵墾,並非田地不足,而是為「節稅」。乾隆 15年(1750)水沙連(埔里)爭墾事件,就發生一件令人啼笑的事。原來水沙連原墾者戴澤,在雍正 4年(1726)將墾地售予下坪(南投竹山)武舉人李朝龍。其後代表水沙連(埔里)番社的通事陳蒲,也到縣衙請墾,雙方互控,後來經過知縣勘丈,將已墾地分管陞科(報稅)。但對接近生番地的未闢餘埔,則不許復墾。原來以為事已平息,無乃該地佃人及熟番繼續偷墾,致使乾隆 16年(1751)已發展成「縱長有 30餘里,橫直處或 10餘里或 7、8里不等,番民錯處,大小村落共24莊,男婦戶口2千餘人」的規模。

而李朝龍結合下坪武生李光顯,想佔有這些墾地,強索佃人租穀,不料卻與佃人產生衝突。這件被認為侵墾引起的衝突,督撫就以過去方式,將被侵墾土地重新劃為禁地,勒石嚴禁不許復墾,並令佃人解散。但因未緝捕私墾元兇,引起乾隆不滿,以「糊塗怯弱」批示辦案官員。

最後受命調查的臺灣總兵李有用,不僅收押李朝龍、李光顯,也一併處罰水沙連後繼通事陳蒲的兒子陳媽生,以他「不能約束民番,遵守禁界,復敢效尤爭墾,致啟釁端」免除通事職位。對已遭侵墾土地,李有用以「免奸民覬覦之端,且可免數千佃丁流離失業之苦」建議將已墾土地「悉行充公,照官庄之例,佃戶歲納租利」。結果這些被要求納租的佃人,卻在不願負擔稅賦下紛紛逃離。乾隆 28年(1763)巡台御史李宜青到訪時,整個官庄人去樓空。結果只能透過減租重新招佃(二六七163頁)。

另一例即是乾隆 22年(1757)鍾德覆丈,查出岸裡社認管旱溪以東,一併管理的沙歷巴來積積(地名)及附近相連的校粟林小部份地界,總共埔地 840多甲,計有墾成的田 37甲多,園有 275甲,以及將墾埔地 320甲。雖經彰化縣令一再催促,務要陞科納供(報稅),岸里社一再推延,直到乾隆 26年(1761)僅只報陞5年前,由朱山覆丈的 25甲1分土地做為輸供(繳稅),而且將該地推回給阿里史社。不料,等回到阿里史社手中,卻意外地接獲楊廷璋已將該地劃為新界外的指令,免除了原本需要報陞費用,與輸供負擔,損失不少(二六七216頁)。
這些事都足以說明,臺灣不管是平埔族或流民,設法免稅耕作,也是促使他們偷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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