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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懲治叛亂條例

蔣經國為能徹底箝制人民自由,38年(1949) 6月公佈「懲治叛亂條例」,主要內容對叛亂份子處以極刑,沒收財產,對任意參加集會結社、遊行,隱匿叛徒或資助叛徒、以金錢資料或嗾使遊行對治安及金融有攪亂妨害者,皆可處無期徒刑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散佈謠言、傳播不實消息、或以文字、圖書、演說等有利於叛徒宣傳,可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
39年(1950)6月頒佈「檢肅匪諜條例」,知匪不報處 1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這些法令像刑法第 100條,蔣經國特務組織可以莫須有罪名,加諸所有反對者身上。
對於檢肅匪諜條例調查局主秘萬亞剛批評說:
「對於大陸的撤守,既不承認失敗於疆場,也不承認失敗於經濟崩潰、政風腐敗、人心喪失,
而只歸咎於中共的滲透和顛覆,似乎國民黨政權是給中共滲透顛覆掉的,所以它在臺灣的施政方針,以『防諜』為第一要務。
……法律有不究既往之說,往事如煙,早和現實脫節,對國家絲毫不構成危害,
所以法官承辦這類案件,如何量刑定罪,頗感為難,於是請教大法官。
大法官說:『可以繼續狀態論罪。』
大法官有解釋法律的大權,一言九鼎,只用了『繼續論罪』 4個字,就將歷史和現實牽在一起,
使5、60年前的老嫌犯,一下子變成現行犯。」

根據大法官結論,接著他說:
「情治人員有了這個依據,辦案大為順手,於是叛亂犯大批出籠,人民只要被人檢舉就很難脫身。
因為臺灣的情治人員辦案與民主國家不同,民主國家是先找證據後抓人;
臺灣則是先抓人再找證據,而刑求之下的『自白書』往往就成為最好的證據。」
(二○○  402頁)


66年(1977)當上總統嚴家淦,被發現福建省交通處長任內與匪交往故為「匪嫌」,若非總統早該下獄(一九六  220頁)。
任顯群在國民黨遷臺財務困難時,仿宋子文手法在臺施行營業稅及印花稅整頓稅收,又勸募愛國公債,發行愛國獎券,以平衡預算渡過難關的財政廳長,42年(1953)與名伶顧正秋結婚,得罪迷戀顧正秋的蔣經國,結果被指從香港來臺叔父為匪嫌,任顯群「知匪不報」判刑5年,但匪嫌卻可無罪開釋,成為當時無人敢笑的笑柄。(三○○  202頁)
像這樣隨時治人匪諜的恐怖統治,對核心國民黨人士猶能任意羅織「匪諜」罪名,何況無背景臺灣人冤死者不計其數。
42年(1953)蔣經國自豪宣稱每月平均可破獲 13次共產黨陰謀(一七三416頁)。
白色恐怖統治遠勝於明朝「東廠」。


掌握了特務組織,再來就是軍隊和社會青年
。蔣介石在 39年(1950)任命蔣經國為「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及「中央改造委員會」第一委員。
以其青年軍經驗, 41年(1952) 10月透過中央改造委員會創設「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任命蔣經國為主任,李煥為主秘,
仿照青年軍復員模式,投年青人所好,利用寒暑假舉辦活動,吸引大批青年參加吸收成為國民黨員。
11月在北投復興崗設立「政工幹校」蔣經國為校長,在蔣介石特意安排,這些學生畢業後,將被佈建到所有軍隊,使軍隊成為蔣經國日後捉權的可靠部隊。
43年(1954)11月成立對退除役官兵懷柔簡稱「退輔會」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
蔣經國擔任主任委員,經由妥善的「榮民」退役照顧,長期捉住服役低階士官兵心理成為效忠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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